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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创新思路评析

2002-12-13 8:40 王殿龙 陈松苗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创新思路综述 
  
  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实质是会计人员的隶属关系,也就是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归谁领导、归谁管理以及会计人员直接对谁负责的关系。长期以来,人们对会计人员隶属关系的认识存在以下几种: 

  1.会计人员独立论
 
  会计人员独立论是指会计人员独立于委托者和受托者等利益主体,不受其中任何一方的管理,只受会计准则的约束。该观点认为,由于委托者的多样化,各个委托者之间往往存在利害冲突,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客观与中立,会计人员不能归属于多元利益主体,比如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以及劳动者等任何一方,只能处于多元利益的边缘。会计人员只能以"第三者"的身份出现,他们只能受会计法律、法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通过社会中介机构(会计民间社团)管理全国的会计人员。 

  持此观点的代表人物是井尻雄士。井尻雄士显然是从"经营责任学说"的角度来阐述这一问题,并以委托人与经营者两方面利益主体为例进行假设。他强调:会计人员与资源委托者和受托者之间的双重关系,将会计人员看成是处于委托者和受托者之间的中介角色,即会计人员从客观的立场上参与到委托和受托责任关系之中,反映受托经营责任及其履行情况,会计人员的行为不受资源委托者和受托者的影响,只受会计准则的约束。按照这一观点,其代理关系可以表述为:
 
  委托人  委托  经理人员 会计人员 

  2.投资者主体权益论 

  投资者主体权益论又称为委托人主体权益论。该观点认为,会计人员应当从投资者(包括权益资本投资者和债务资本投资者)或委托人的利益出发,服务于投资者的需要,向投资者报告经营者的"财产经管责任"。
 
  该观点主张,会计应独立于经营者,代表国家(所有者)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生成过程进行实时控制,以便对经营者进行强有力的约束,防止其道德风险等行为的发生。 

  3.企业主体权益论 

  企业主体权益论又称为经营者主体权益论。该观点认为,会计应当完全站在企业及其经营者的立场上,从法人财产权主体--企业的角度来处理会计事务,实行彻底的企业化。会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管理,不代表国家对单位进行会计监督。对单位监督应由国家及社会监督承担。其标志是不直接干预会计人员的任免与管理,由国家财政部门采用间接方式进行政策性管理,比如国家作出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上岗的要求等。近年来流行的"会计回归企业论"即属于此类。让会计作为企业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回归企业,由经营者自行聘任和管理的理由在于:第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拥有自主经营权,如果选择国家委派、会计独立模式,国家对企业的经济控制则依然没有脱离宏观直接控制的范畴。选择由国家对会计人员直接管理,企业单位聘用的模式仍然不能解决会计人员双重人格的矛盾。第二,会计回归企业有利于企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会计从来不能独立于生产经营活动之外,它与经济活动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会计改革配套于经济改革进行,就会促进经济改革;反之,会计滞后就会对经济改革带来消极的影响。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和经营者,无疑要拥有一个独立的会计管理职能部门。第三,从实践上看,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遇到的最大障碍之一,就是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国有企业缺乏活力,国有企业管理不善,使得企业不能有效营运。而会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具有中心的地位,要加强企业管理必然要做到强化会计管理。因此,会计回归企业成为历史的必然。第四,能够促进会计科学的有力发展。会计科学来之于会计实践又应用于会计实践,会计如若不能回归企业,会计就会成为一个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之上的空中楼阁,会计科学就没有发展的领域和土壤。同样,如果会计不能为决策者提供信息,会计决策和会计管理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4.国家主体权益论
 
  国家主体权益论认为,企业会计应当从企业中完全独立出来,变成国家派驻企业的专业管理干部,代表国家对企业经济活动实施直接的监督。这是改革中诞生的"国家委派制"的观点。 

  这一观点的依据是新《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认为会计管理工作隶属于财政部门才能保证政令畅通,才能使会计以国家利益为第一利益,才能使会计的职能在企业中得到充分的发挥。较具代表性的主张是在财政部门设立会计局,或者在上级主管部门设立会计站等对会计人员进行委派。
 
  5.国家和企业双重主体权益论 

  国家和企业双重主体权益论指会计人员在业务上接受会计管理部门的指导,行政上受单位负责人的指挥。会计人员既是企业内部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又是代表国家监督企业经济活动的工作人员,既要维护国家利益,又要维护企业利益。
 
  这是长期以来主流的会计人员管理观点,我国原《会计法》对国有企业会计人员的管理办法即为如此。原《会计法》曾经规定:会计主管人员由企业任免,但必须在任免前报经主管单位(有的地方规定还要由主管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企业对会计人员没有完全的管理权,主管部门有权对企业会计任免进行干预。其标志是会计人员的人事、工资关系在企业,由企业直接管理但主管或财政部门有干预权,会计既具有企业身份,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国家身份。 

  6.投资者和经营者双重主体权益论

  投资者和经营者双重主体权益论是基于会计存在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之区分这样的事实,根据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不同特性,由此对其作出管理方面的区分。认为财务会计是对外报告会计,亦即委托人权益会计;管理会计是内部决策和控制会计,实际上是受托人权益会计。 

  7.国家、企业和投资者三重主体权益论

  国家、企业和投资者三重主体权益论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观点。1993年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人员在提供会计信息时,必须同时满足国家、企业和投资者三个方面的需要。 

  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创新问题的具体分析 

  1.关于会计人员独立论

  会计人员独立论的实质是把会计人员看作是信息需求者的共同代理人。然而,这种"独立论"强调的"独立"却存在理论上的弱点。具体表现为: 

  ①会计人员的地位不能超脱出来。按照委托代理理论,会计人员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中的第三层次或内部层次,如果将其独立出来,会导致出资者、经理人员和会计人员三个代理层次的严重错位,不符合委托代理理论的要求。 

  ②会计人员难以实现居中要求。按照"独立论"要求,会计人员既不代表任何一方从事会计事务,又要从两者各自的利益来考虑解除受托责任,这对会计人员来说无疑是一大矛盾,究竟代表何方利益会使会计人员无所适从。因为真正的中立是不存在的,企业会计政策的选用、不同的控制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法的选择等都会对各方面的利益带来不同的影响。这种无所适从的状况必然影响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甚至难以开展工作。因此,与"会计人员双重身份"一样,"独立论"同样令会计人员处于两难困境。 

  ③"独立论"具有较大的危害性。"独立论"强调会计人员行为只受会计准则约束,而不受委托者和受托者的影响。其实,在西方,会计准则是既受到委托者的承认,又是受托者普遍愿意接受的"公认"准则,即会计准则本身是在深受委托者和受托者影响的前提下产生的,是委托受托关系矛盾运动达到折衷进而达到均衡状态的产物。这样看来,说会计人员只遵循会计准则,其实也是同时在考虑委托者和受托者的双重利益,站在双方的共同立场上做事,而非第三者。 

  在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没有经过一个"公认"阶段,一项会计政策不一定让委托者和受托者都能够满意和接受。会计如若以第三者的立场出现,不管如何客观和公正,也会因会计准则的非公认化而可能出现有失偏颇的现象。也就是说,公正的立场和愿望反而可能会导致非公平的事实,这样,将更加难以解除会计自身的受托责任,使会计工作陷入混乱的局面。由此可见,在我国提倡会计的这样一种"独立论"比在西方更为有害。 

  笔者认为,主张或反对会计成为现代企业代理关系中的第三者的观点,在于忽视了会计存在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区分的事实,从而导致了理论上的混乱。赞同"第三者"的观点往往是从财务会计角度而论,而反对成为"第三者"的看法是从管理会计而论,因此,双方的不完善之处,由此可见一斑。 

  2.关于企业主体权益论

  "回归论"侧重于发挥会计的管理职能,为此,主张会计隶属于企业经营者。该观点实质上也是忽视了会计存在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之区分这一事实,管理会计属于企业经营者管理毫无疑义,而财务会计就不能也继续由经营者管理了。对此,我们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方面都可以找出充足的依据,从实践方面看,由于将财务会计也归由企业管理,结果大量出现了"厂长成本"、"书记利润"、"包装上市"等现象。这样一来,回归论所特别主张的理由如推行会计委派制会割断企业与会计之间的内在的天然联系,使会计失去实践主体,会阻碍会计理论和实践发展,把会计推向企业对立面,使会计人员处于一种孤立的境地,失去与其它职能部门的配合等等就自然没有存在的依据了。当然,对于私营企业以及三资企业使用的所有会计人员由企业自主管理则应当与国有企业区别而论。 

  3.关于国家主体权益论

  国家主体权益论的不足之处表现在:一是忽视了会计的职能是由会计主体假设所决定这一前提。会计主要是为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的。二是由政府财政部门(以国家社会管理者身份,笔者注)直接管理企业会计工作,不符合"政企分开"要求。财政对会计人员管理只能是间接管理和适度管理。三是由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往往导致会计侧重于维护国家财政利益,而企业会计在守法的前提下需要关心、维护所有者利益。历史事实证明,那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会计管理模式束缚住了企业积极性,更谈不上形成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机制。
 
  4.国家和企业双重主体权益论

  会计人员如若具有双重身份则缺乏可操作性,会计人员作为国家管理者实际上只是一种虚拟的身份,有责无权,有义务无利益,既受制于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又融身于受单位负责人支配的经济利益之中,让其公正无私地履行会计职能,缺乏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从计划经济时代起企业的会计人员就被授予了"会计监督"这样的法定责职,会计人员的双重身份通过人事任免制度也在原先的《会计法》中作了安排,会计(指主要会计人员,笔者注)由上级管理部门任命但却直接受单位负责人领导,立法者的意图非常明确。然而从企业不断紊乱的会计秩序看,会计监督的意图远未得到体现。
 
  会计人员的身份如何安排应当结合具体的社会环境来决定,会计人员的双重身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可能较为有效,而在新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这种"双重身份"安排就尤为值得怀疑。 

  三、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创新的结论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不能看出,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焦点确实在于会计独立。只有保证会计人员地位的独立,才能保证会计人员能够独立地开展工作。 

  会计人员委派制的出台和试行就是针对会计人员对服务单位经济活动约束的弱化这一缺陷,通过改变会计人员的隶属关系,使会计人员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来保证其职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实现对用人单位经济活动的控制。 
            
  然而,会计人员的地位如何独立?会计人员又对谁独立?会计人员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安排显然有悖于会计人员独立的要求,肯定算不上是上乘之策。因为,它要么会导致会计人员无所适从,要么就会偏向于一方;国家主体权益论具有违背近乎成为公理的"政企不分"这一弊端;会计人员"独立论"则又过于抽象,实在令人难以企及;那么剩下的主要观点就在于企业主体权益论与投资者主体权益论了。由企业作为主体究竟怎样?在目前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下,会计人员形式上虽然是国家与企业双重主体,事实上却是一个企业主体!企业主体权益论给我们带来的后果实在令人难以忘怀,企业主体权益论必须告别!因此,较为可取的只能是投资者主体了。 

  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创新思路究竟如何确定?笔者认为,只有把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和现实选择置于特定的会计环境中来加以研究,才能更好地衡量其是否先进与有效。因此,在微观的国有企业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上,不应盲目追求整齐划一的管理模式,而应当根据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现有发展规模等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相应的会计人员管理模式。 

  探讨会计人员的隶属关系必须要注意下列几点: 

  (1)明确会计工作的服务对象。即会计主要为谁服务问题。会计在实现其职能中,应落实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要提供客观真实的会计信息。然而,会计首先是为适应会计主体的需要而产生的,会计要为经营者服务。要在企业内部充分发挥其预测、决策、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等职能。 

  (2)要考虑两权分离情况。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会计一方面要为经营者服务,另一方面也要为投资者服务,投资者需要获得经营者的经营信息。
 
  (3)政府也要知道企业的信息。企业会计要承担为财政部门服务的任务,同时还要承担依法纳税等责任。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 

  (1)将企业会计细分为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必须、也必然要分离开来。管理会计代表的是单位利益,应当回归企业。管理会计通过对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信息进行综合、加工、改制等活动为单位的决策部门提供有用的信息,并直接参与该单位的经营管理,它属于内部会计,其人员属于单位管理人员,其职能是履行管理职能,其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财务会计代表的是外部利益,应由外部管理。财务会计以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为依据,通过对单位资金运动的客观反应,为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会计信息,也为管理会计提供直接的资料来源,财务会计属于外部会计,其人员只能由外部委派,以保证会计信息按照客观公正的要求生成出来。 

  (2)财务会计由外部的投资者管理。我们已经得出财务会计应由外部管理的结论,问题是应由外部的政府部门管理,还是由会计民间社团管理,还是由投资者管理。笔者认为,由会计民间社团管理可以看作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发展方向,但目前会计民间社团自身存在一个亟待于加强建设的问题,还不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以及进行有效管理的外部环境。而由政府部门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出面则有悖于政企分开宗旨。因此,由政府以所有者的身份出面比较恰当。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享有所有者的权利,其中,包括选择经营者的权利。财务会计人员在企业管理中具有独到的地位,保障出资者享有选择会计人员的权利是现代企业制度对会计人事管理的一个内在要求。从国际上看,一些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中尽管会计人员主要由经理人员任命,但出资者仍然有权对会计人员的任免作出必要的干预。
 
  (3)将财务会计区分为主要会计人员与一般会计人员。考虑成本收益原则,所有者并不一定要对用人单位所有的会计人员都进行委派,而是应注意分清情况,抓住重点。因此,有必要将财务会计人员作出区别,即将其分为主要会计人员与一般会计人员。所有者应对主要会计人员如总会计师、会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等进行委派。因为一般会计人员是在主要会计人员安排下开展工作的,他们并不直接承担整体控制之责职,也不具有扰乱会计秩序之条件。因此,一般会计人员仍然可以由经营者任免。 

  此外,在企业财务与会计逐渐分离的情况下,财务人员同样也有一个地位独立的问题。财务人员在企业的地位与会计人员同样重要。广义的会计信息失真的成份中包含着大量失真的财务信息。因此,有必要对财务人员委派问题作出讨论。 

  在上述会计人员独立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径直作出这样的结论,即财务人员如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也应由所有者进行委派,以保证所有者的利益在企业得到体现。 

  主要参考资料:
 
  1.李心合:"会计是现代企业代理关系中的第三者"《财务与会计》1999年第10期。 

  2.张军:《现代产权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3.伍中信:"试论会计的本质和立场"《财会月刊》199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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