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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为何与业绩无关

2002-9-5 10:4 《中国证券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对现代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及业绩之间关系的探讨自20世纪30年代就引起了经济学家们的重视。良好的公司业绩是股东们梦寐以求的目标,也是职业经理人管理效率的最直接的衡量指标。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因而,对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绩效的分析建立在跨时段、全样本分析更有现实意义。为此,笔者选择了1999年至2001年连续三年的沪深两市的全体样本进行了全面的研究。

  由样本数据可见,除全流通的上市公司业绩明显偏好于大市平均水平(全市1051家样本公司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3.373%)和法人股占比60%以上的175家上市公司的业绩较好,法人股占比在30-60%之间的246家公司的业绩明显偏低外,各种类别的股权占比与业绩之间的关系并无明显的规律性。

  从第一大股东和前十位股东持股比例与业绩关系直观看来,上市公司的第一及前十位股东的持股比例与业绩之间的关系并无明显的总体规律。但当持股比例处于某一持股比例区域时,则有一定规律。如,当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60-90%之间时,公司业绩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同向变化;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30-60%之间时,也基本上表现为同向变化。但在20以下时则为逆向相关。

  当前十位股东持比例处于50-90%的区间时,前十位股东持股比例与业绩显现同向变化。前十位股东持股比例在30-50%之间则表现为二者负相关,30-10%之间也是负相关。而持股比例10%以下时,公司业绩最差。总体来看,也没有一致的规律性。

  总体上看,有高管持股的公司业绩比无高管持股的公司总体业绩要好得多,而且,高管持股比例与业绩之间表现出正相关性,其相关系数是0.016309,这说明上市公司高管持股与公司绩效有正相关性,但其显著性特征并不明显。

  股权结构与业绩无关的原因

  1.产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至今仍是我国证券市场股本结构不合理的根本原因。而且,不同行业之间国有股占比全线高企与国有经济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国有经济发展方针有悖。根据公司治理结构理论,外部股东持股比例越小,公司越有动力改善治理机制,提高高能公司业绩,但是该结论是以内部股东股权的私有化为前提的。我国上市公司尽管第一大股东———国家发起人股绝对优势,但是由于公有产权无法克服的所有者缺位问题,使内部股东的利益非但不能保证反而常常会并发实际内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2.公司治理机制异化第一,上市公司权力制衡机制不健全,大股东利用手中掌握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便利,肆意侵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使中小股东蒙受损失。

  第二,董事会是否能够真正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成了一个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源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公司治理制度性缺陷。首先,由于国有股权比例大且所有者缺位,因而首先国有股权的利益最有可能遭到侵蚀;第二,由于除第一大股东(绝大部分上市公司为国有股东),第二第三乃至前五大股东也往往都是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因而,前几位股东同现有的董事会制度又怎能保证董事会真正能代表大股东的利益呢?再者,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基本上都是董事会成员,公司的主要经营领导人也多为董事会成员,上市公司报请董事会审批的重大决策,往往只是流于形式,因而,主要原因在于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而造成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的原因又在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

  第三,高管持股比例与业绩相关性不显著的原因在于:我国上市公司高管持股的来源一般都是内部职工股,内部职工股的发行实际上是相当于给职工的一块福利,价格极低,只要时限一到,马上可以兑现且有丰厚的汇报,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上市公司高管持股的激励效应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不明显,这也是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在内部人控制的状态下,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通过其他渠道得到的收入(如无节制的职务消费和其他非货币收入)远远高于通过持股收益所得,因而,持股的激励作用也不复存在。

  制度创新改善公司治理

  要提升上市公司业绩,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必须从制度创新做起。

  (一)股东大会制度创新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的权力机构,这是天经地义的,但是,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投票制度选择不同对公司治理结构从而最终对公司不同股东利益影响也不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提出的是对股权集中度达到一定比例的公司“应该”实行累积投票制,而非强制实行。显然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选举制是没有约束作用的。

  所谓累积投票制,就是每一名股东所持有的选票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股东的名额数。股东可以将其所有选票都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选票分别投给多名候选人,累积投票制的意义在于;可以通过累积投票制,小股东得以集中选举力量,使一名甚至几名候选人,当选董事,等选董事名额越多,支持至少一名董事当选所需的票数就越少。显然,累积投票制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的情况下为中小股东集中力量选出自己的代言人以保证自己的权利提供了很大的可能性。

  美国上市公司股权的分散度是世界最高水平,但是,美国各州54部法典中竟有20部强制推行累积投票制,其余的也是“允许”使用。目的也是在于保护小股东利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如此之大。中小股东利益受到如此严重侵害的状况下,有什么理由不从法律上为中小股东提供利益保护机制呢?

  股东大会公开曝光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规定:“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这样的条款只能是体现了监管部门和立法者的一厢情愿,由于没有硬性制约,上市公司是否真的会这么做,谁也不敢保证。为了促使部门信息披露网站进行全透明性公开,同时,股东大会必须对新闻媒体公开,这种股东大会的公开性,一方面可以借助社会舆论的压力防止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另一方面,也可以让更多的最关心公司但又无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了解到公司的确切信息。

  (二)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基本含义在于其独立于公司利益,独立于个人利益之外的独立性,才能保证独立董事的公正性。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在于促进董事会动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保证董事会能公正地执行股东大会的使命,保证管理层对全体股东负责。

  美国目前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董事会都是以独立董事为多数组成,有的董事会甚至让他们的CEO作为董事会的唯一内部董事,至1997年,美国标准普尔500家公司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占66.4%,比1995年的64.7%略高,只有76家公司的独立董事未过董事会总数的一半.而且,公司越大,独立董事占比越高。

  鉴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史无前例,独立董事会的人选资格有必要通过法律法规加以明确,以此引导独立董事会市场的形成。如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的财务会计知识水准,工作任职能力,学识水平,遵纪守法纪录等都应该有硬性的约束。

  同时,公司应及时公告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决策的独立意见。

  由于现行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制刚刚开始,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董事会监事会都是由大股东操纵,独立董事会的候选人也是初次涉足这一行业的兼职者。最后往往是大股东提名的“人情董事”。由于实行的是非累积投票制,持有5%股票的中小股东即使提名了独立董事也未必可以当选。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使其有可能丧失独立性。因而,改变现有独立董事状况的出路只有一条———通过社会中介组织“独立董事事务所”向市场提供独立董事会服务并接受法律和市场的双重监督。其次,独立董事市场的培育还要借助市场的激励机制。独立董事会也是人,也有自身的盗用目标,与一般人一样,其效用函数取决于两个部份,一是直接或间接地经济效益,二是声誉,因而,对独立董事的报酬也应该通过基薪加业绩报酬的形式进行;另一方面,能够为上市公司做出重大的贡献的独立董事,其社会声誉价值也会使他在以后的独立董事职业生涯中的价值增值。所以,可以引入与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类似的独立董事会事务所,专门为上市公司提供、选送独立董事服务,借助市场和社会声誉评价双重机制,让独立董事能够“好人发言”,淘汰不合格独立董事。

  分配制度创新: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分配可以实行年薪+业绩报酬制。年薪是高管收入中与业绩无关的那部分报酬,但往往是其以前业绩表现的市场价格,而且年薪的高低与公司规模直接相关。股票期权是在委托代理系中,为避免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而设计的一种分配上的激励制度。

  其原理在于:通常委托人(股东)支付给予公司代理人的高管人员的报酬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固定年薪,另一部分就是股票期权。从本质上看,股票期权是股东让渡给代理人(主管人员)的剩余索取权。这样,可以通过期权的形式让代理人承担企业的部分风险。据法玛和詹森的说法,就是将剩余要求权限于重要的决策代理人,可以代替成本颇高的、限制决策代理人独断专行的控制机制,较好的实现了股东与其代理人之间的激励相容性。

  目前我国高管人员的持股应选择股票期权而非内部职工股。股票期权实施的对象应该限于上市公司的主要高管人员,期权股票的认购权要有条件(如与其业绩挂钩),其行权时限应在其任期满后,这样才有可能较好地防范其短期行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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