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管理会计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指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二是明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三是明确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和监督检查范围;四是明确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内容,《会计法》在第一章总则中分别对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权限作出了规定,在第四章中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问题作出了规定,在第五章中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一、《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这一条规定了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并明确在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原则。
新中国一成立就在财政部设立了专门管理会计工作的机构。几十年来,会计工作一直由财政部门管理,财政部门在管理会计方面积累了不少的经验,不仅如此,财务工作同国家财税工作的关系十分密切,它是确定税基,规范财政收支的重要基础。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有利于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更好地为财税工作和其他经济工作服务、而审计、税务、金融等主管部门虽然在履行职责中也涉及会计工作,但由于受行业、业务范围的限制,这些部门所涉及的会计单位没有财政部门广泛、只有财政部门才能更好地担负起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责任,因此会计法分充分肯定了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的作用和经验,并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当然,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不仅是一种权利,更重要的是一种责任,如果财政部门放松对会计工作的管理,造成会计秩序混乱,则不仅是一种工作上的失?而且是一种违法行为并应承担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责的重要原则,也体现了管理的效率原则,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主要是在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地区、部门、单位管理会计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无论是在国家财政部门与地方财政部门的关系上,还是在财政部门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关系上,都要适当分工并搞好协调配合,上级对下级财政部门对各业务主管部门都不能事无巨细,一概包揽。
《会计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之所以将各地方会计工作的管理部门限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主要考虑是:目前县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机构建设较为健全。规范,而县级以下人民政府的财政机构尚不普及,同时,由于会计法赋予了财政部门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以行政处罚权,为了使管理权和处罚权相统一,将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财政部门限定在县级以上,有利于规范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证执法质量。之所以将地方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范围界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是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条块管理关系。
对会计工作的监管,除了发挥财政部门的主导作用外,还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政府其他管理部门的作用。会计工作是一项社会经济管理活动,会计资料是一种社会性资源。政府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能时,都会涉及有关单位的会计事务和会计资料,有关法律赋予了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相关会计事务。会计资料的职责。因此,会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管理会计事务中的相互协作。配合的关系。
(二)对会计制度的管理
会计制度是指政府管理部门对处理会计事务所规定的规章、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对会计工作、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会计档案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在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的同时,必须进行宏观调控,国家在进行宏观调控中,不仅需要各基层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也需要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在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中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会计制度既是各单位组织会计管理工作和产生相互可比、口径一致的会计资料的依据,也是国家财政经济政策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因此,《会计法》将会计制度作为法制化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政府部门的管理范围,并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田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含义及构成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会计法中的一个特定概念、按照会计法第五十条中的具体解释,即“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会计制度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的,即应当符合《会计法》的规定、第二,会计制度的制定主体是法定的,即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在全国范围实施的,凡是设在中国境内的各单位,都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我国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会计核算制度,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行业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
(2)会计监督制度。由于会计监督与会计核算等工作有着密切联系,因此现行的会计监督制度主要分布在有关会计制度中,如财政都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主要有会计专业职务评聘制度,主要规范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的任职条件和评聘程序等问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主要规范取得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任职资格的考试内容、报考程序等问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主要规范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的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会计资格证书的程序、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监管问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主要规范在职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内容,程序等问题。
(4)会计工作管理制度、主要有: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代理记账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等。
2、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是规范会计行为的重要保证会计制度既是规范各单位会计行为的标准,是各单位组织会计管理工作和产生相互可比口径一致的会计资料的依据,也是国家财政经济政策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更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党的文件形式肯定实行会计制度统一、规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修订后的《会计法》增加了“关于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突出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法律地位,有利于强化会计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有利于保障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实行集中统一“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会计法》的这一规定,肯定了会计制度应当进行统一的原则,又是一个授权性的条款,国务院财政部门有权根据管理会计工作的需要,按照《会计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予以公布。国务院其他部门没有权力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但并不排除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的有关制度。
按照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予以“公布”这一规定体现了两层含义:一是国务院财政部门有责任和义务通过有关媒体及时公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广为宣传,便于各单位知晓;二是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应当注意从有关报刊上了解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方面的情况,信息,不能再沿用传统的看“红头文件”做法,不能认为没有看到“红头文件”就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应知而未知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如果因此造成会计行为违法,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4、对有特殊要求的行业、系统,可以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但应按规定报批或备案。
“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体现了三层含义:第一,该行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特殊要求是其他行业所没有的;第二,该行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特殊要求的内容,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只有原则规定而没有具体规定的;第三,并不是所有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都可以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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