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货币性交易中,企业销售商品时,一方面企业把商品提供给购货方,同时,企业也收到购货方提供的非货币性资产。此时,货币性交易中通常所采用的收入确认和资产计价等原则,往往并不完全适用。那么,如何计量非货币性交易中所收到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是否确认非货币性交易发生的损益,就成为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为解决此问题,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了非货币性交易的核算原则,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要区分是否涉及补价进行会计处理。如果非货币性交易没有涉及补价,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如果非货币性交易涉及补价,则不区分支付补价与收到补价分别进行会计处理: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的,按如下公式计算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修订后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与修订关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相比,在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方面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改变了非货币性质性交易的核算原则
修订前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首先将非货币性交易划分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为了区分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引入了"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概念。其次,针对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各自的特点,分别涉及补价与否作出明确规定。在没有补价情况下,对于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一般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交易损益;对于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一般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在发生补价情况下,对于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又区分支付补价与收到补价两种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对于涉及补价情况下的非货币性交易,修订后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与修订前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基本相同,主要的区别是在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时,需要考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二)简化了非货币性交易的披露内容
修订前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披露与非货币性交易有关的信息比较详细,例如,非货币性交易的类型;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金额;非货币性交易的计偶像基础以及实现的损益。 修订后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针对其会计核算特点,简化了非货币性交易的披露内容,只要求企业披露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其中,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是指企业在非货币性交易中,以什么资产与什么资产相交换。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金额,是指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确认的损益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三)取消了"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
修订前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为了核算在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中涉及补价情况下,如果换出资产是原材料、库存商品时所确认的收益问题,专门设立了"非货币性交易收益"一级科目,并在利润表中"其他业务利润"项下增设"非货币性交易收益"项目。修订后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取消了"非货币性交易收益"一级科目,将其归入"营业收入"科目核算。
(四)简化了与非货币性交易有关费用的核算
对于非货币性交易有关费用的核算
对于非货币性交易中发生的一些费用,如资产评估费=运杂费等,修订前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资产计价原则直接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修订后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规定直接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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