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让渡资产使用权产生的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让渡资产使用权产生的收入种类
让渡资产使用权产生的收入有以下几种形式:
1.让渡现金使用权而收取的利息收入。这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存、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及同业之间发生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2.转让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版权)等资产的使用权而形成的使用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还应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因债权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及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股利收入等。有关这些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请参照有关租赁、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二)利息、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原则 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应按下列确认原则进行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这是任何交易均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企业应根据对方的信誉情况、当年的效益情况以及双方就结算方式、付款期限等达成的协议等方面进行判断。如果企业估计收入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就不应确认收入。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利息收入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存、贷款利率确定;使用费收入按企业与其资产使用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确定。当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企业才能进行确认。
二、让渡资产使用权产生的收入的账务处理
(一)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在每个会计期末,按未收回的存款或贷款等的本金、存续期间和适当的利率计算并确认利息收入。
例27:某银行于1998年10月1日向某企业贷款1 000 000元,贷款期1年,年利率为6%。假定该银行按季对外报外报送财务报告,则应在每季终了按该笔存款的本金、已存期限和利率计算并确认利息收入。
①1998年10月1日贷出款项时:
借:中长期贷款 1 000 000
贷:活期存款 1 000 000
②每季末应确认利息收入=1 000 000×6%/12×3 =15 000(元)
借:应收利息 15 000
贷:利息收入 15 000
③1999年10月1日到期收到贷款时,应作分录:
借:活期存款 1 060 000
贷:中长期贷款 1 000 000
应收利息 60 000
(二)使用费收入的财务处理
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认。不同的使用费收入,其收费时间和收费方法各不相同,有一次收回一笔固定的金额,例如一次收取10年的场地使用费;有在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等额收回的,例如合同规定在使用期内每期收取一笔固定的金额;有分期不等额收回的,例如合同规定按资产使用方每期销售额的百分比收取使用费等。
如果合同、协议规定使用费一次支付,且不提供后期服务的,应视同该项资产的销售一次确认收入;如提供后期服务的,应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使用费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合同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例28:A企业向B企业转让某项软件的使用权,一次性收费40 000元,不提供后续服务。
该项交易实质上是出售软件,应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借:银行存款 4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 000
例29:A企业向B企业转让某项专利权的使用权,转让期为5年,每的收取使用费60 000元。
A企业每年应确认收入60 000元。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6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 000
例30:A企业向B企业转让其商品的商标使用权,合同规定B企业每年年末按年销售收入的10%支付A企业使用费,使用期10年。假定第一年B企业销售收入1 000 000元,第二年销售收入1 500 000元,这两年的使用费按期支付。
则A企业应按下列方法确认收入:
第一年年末应确认使用费收入=1 000 000×10% =100 000(元)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 000
第二年年末应确认使用费收入=1 500 000×10% =150 000(元)
借:银行存款 15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5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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