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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付款”里的秘密

2003-12-19 14:52 王金菊 【 】【打印】【我要纠错
    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单一生产换气扇的企业。近几年经营业绩尚可,但在去年实施的地税专项检查时我们发现,该公司报表反映平均利润率高达34%.据我们以往的查账经验及对该公司报表的粗略分析,光靠单一产品换气扇的生产与销售似乎很难达到这一利润水平。经过实地观察,除了厂房、车间、办公用房外,厂部并无其他经营实体产生利润,那么是什么因素导致该公司产生如此之高的利润率呢?带着这一疑问,我们开始了本次检查。

    从企业提供的厚厚一叠账册凭证等资料中,我们仔细地审核着每一组会计科目、账务处理,希望能从中找出一点漏洞,发现一些线索。账册一本接着一本地翻动,凭证一叠连一叠地调阅,时间一分一分地过去,但是还是没有发现线索。一切似乎都很规范。难道真是我们的判断错了?这时候一个念头突然在头脑里产生,是否企业提供的账册不齐?为什么总账里的“其他应付款”余额数大于明细账的余额数?我们试探性地问企业财务人员,公司是否还有其他什么往来账没拿出来?经我们这么一“提醒”,会计又去找来了一本账,这是一本公司二级核算单位(非独立)往来账,从这本账里我们发现了一个重要问题,检查终于有了线索和突破口,我们都欣慰地吁了一口气,接下去的任务就是顺藤摸瓜了。

    经检查我们发现该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的某市场是该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在出租摊位向客户收取租金的同时还收取名目繁多的各项代垫费用,有广告费、治安费等等。经查其租金收入已照章纳税,而这些名目繁多的各种价外费用却都挂在“其他应付款——代垫费”科目贷方,支付的各项费用直接在该科目的借方冲转。经过逐笔审核,1997年至1998年7月,贷方原计发生额820万元,未交分文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这里的价外费用指的就是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不论其会计核算如何,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在政策明确、数字准确的前提下,我们开诚布公地与企业财会人员交换了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应补交营业税41万,企业所得税109万元,税、费、罚款合计160余万元。开始时,他们不理解,认为收进来的代垫费用以后是要支付出去的,只有产生了差额才缴税,言下之意是如果没有差额就不用缴税了。通过我们的耐心解释宣传,企业领导及会计终于弄清了什么是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可以重复征营业税的道理,并欣然地在我们的签证表上签上了同意补税罚款的意见。

    合上案卷,笔者不禁思绪万千,这宗案例带给我们很多启示:

    启示一:该案的问题主要发生在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具有一定的隐瞒性,代收的各项费用挂“其他应付款”科目,不申报纳税完全是一种隐匿收入的行为,不仅偷逃了营业税等流转税,而且减少了利润,偷逃了企业所得税。通过该案,我们看到目前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出现了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给税收日常征管带来了困难与挑战,对一些公司所属的二、三级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要定期进行清理、摸底,便于查获漏网之鱼。

    启示二:该案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主观上纳税人没有足够的依法纳税意识,造成了偷税事实的发生,客观上纳税人对一些类似价外费用是否属于征税范围,认识上存在偏差。如何加强对非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监督及纳税辅导与宣传,是摆在我们税务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征管部门在做好日常征收工作的基础上,还要大力加强税法的宣传与辅导培训工作,稽查部门在查账的同时也要进行必要的纳税辅导,以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及意识。

    启示三:随着“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新模式的逐步运行与规范,税务稽查已被提到一个更高层面,如何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作用,也是验证新模式运行成败的关键一环,税务稽查要在通过扩大广度、拓展深度、加大力度上做文章,真正做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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