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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财务核算与税务调整的分析

2004-1-5 14:36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大修理费用可以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方式的,应当在两次大修理间隔期内各期均衡地预提预计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并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扣除办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必须资本化。《办法》规定,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可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并适应延长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办法》规定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对于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因为资产的所有权归出租方,承租方发生的并承担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只作作为递延资产处理。

    会计实务中是作日常修理还是作大修理处理,主要是根据会计人员作出职业判断,而《扣除办法》则给出了定量分析指标,易于操作。《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