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租赁,是一项暂时让渡资产使用权的行为,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其属于服务业中的租赁行为。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租金收取形式有分次或一次性收取两种方式,收取款项时间通常为期初或期末。在纳税义务的确认上,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由于租赁收入在会计核算上存在应计收入和预收收入两种情况,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相应对税金的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举例说明如下:
一、期初收取租金的会计处理:
例:A公司在2000年1月1日将一套闲置不用的设备出租给乙公司,租期2年,租金为24000元。合同约定,2000年1月1日,乙公司先支付一年的租金12000元,2001年1月1日,支付余下的当年租金12000元。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租金时,将本期的租金收入与后期的租金收入分别入账,即当月的租金收入12000÷12=1000(元),应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而后期2月~12月的租金收入,对本期来说劳务尚未提供,应记入“预收账款”科目。营业税金问题,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收到租金收入时,应确定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并将应纳税额计入“应交税金”科目,但根据配比原则,其“应交税金”应平均分摊到各个受益期间。
①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12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金收入 1000
预收账款 11000
②借:待摊费用-待摊税金 550
其他业务支出 5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600
③2000年以后的11个月作分录:
借:预收账款 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50
贷:待摊费用-待摊税金 50
④2001年分录同2000年。
二、期末收取租金的行为:续上例,假设合同规定要求乙公司分别于2000年12月30日、2001年12月30日支付租金12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①从权责发生制角度分析,2000年A公司提供了财产使用权,当年1月~12月每月应确认租金收入,与此同时,按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同时,根据配比原则,也应计算企业每月应负担的税金费用,平均计入每月。即当年1月~12月每月均应作如下分录:
借:应收账款 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50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税金 50
②2000年12月30日,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12000
贷:应收账款 12000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税金 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600
2001年分录同2000年
经营性租赁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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