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废》总体而言,基本上保留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慢》的结构体系,它们在收入的构成、配比原则的运用以及基本会计处理方面基本相同,但是在主营业好收入、劳务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的会计处理上存在差异。本文拟就这些差异进行以下分析。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账务处理
《股份有限公同会计制度》规定:“主裔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公利经营主要业务所取得的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公司经商执照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营业务内容研发生的营业收入《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具体差异如下:
(一)“销售折扣与折让”的账务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专设“折扣与折让”科目,核算公司销售商品时,按合同规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给予买打的销货折扣和闲商品品种、质量等原因而给予买方的销货折让,下设“销货折扣”“销售折让”两个明细科目。而《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期财务费用;销售折让在发生时直接冲减当期收入。
(二)《企业会计制度》“主营业务收入”几项新增内容的账务处理
1.代销商品收入实现的账务处理。代销商品收入实现的账务处理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没有规定《企业会计制度》则区别不同情况作了详细的规定:①视同买断方式。它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受托单位销售的委托代销商品收人的实现及账务处理,与本企业商品对外销售收人的实现及账务处理相同。②收取手续费方式它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按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作营业费用处理。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技确认收入。企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
2.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商品销售的账务处理。商品主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是指售出的商品需要经过安装、检验等过程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自方式下,购买方在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一般不应确认收入,但如果实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最终确定合同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则可以在商品发出时,或在商品装运时确认收入。按上述原则实现营业收人时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货记“应交税金——应文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3.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的账务处理。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合理估计的,应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收入;如果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在售出商品的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对于估计可能发生退货部分的已发出商品,以及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可能性的发出商品,应将其成本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对于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其账务处理比照一般销售商品账务处理规定办理。
4.分期预收款销售、订货销售的账务处理。分期预收款销售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次付款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订货销售,是指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而库存没有现货,需要通过制造等程序才能将商品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式。预收的货款作为一项付款记入“预收账款”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不能确认收入,待交付商品时再确认营业收入。
5.房地产销售的账务处理。房地产销售是指房地产经营商自行开发房地产,并在市场上进行的销售。《企业会计制度》士曾加了这项《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没有明文规定的业务收入的账务处理,其规定:房地产销售应与一般的销售商品类似,按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原则确认实现的营业收入。如果房地产经营商事先与买方签订合同(该合同是不可撤销的),按合同要求开发房地产的,应作为建造合同,按建造合同的处理则处理。在房地产销售中,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方,通常表明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已转移,企业应确认销售收入。
6.以旧换新销售的账务处理。以旧换新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这是《企业会计制度》增加的一项新内容。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的商品按照商品销售的方法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7.企业采用销售并再购回(非新旧交换交易)的账务处理。企业采用销售并再购回(非新旧交换交易)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应当确认收入。企业应当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如果回购价格大于销售价,应当往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同时调整“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项商品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砍,视同商品购进处理,同时视具体情况,将与该购回商品有关的“待转库在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
8.售后租回业务的账务处理。售后租回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租回所售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当分情况处理:①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项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单独设置“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②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项经营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通过“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
二、劳务收入的账务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企业实现的劳务收入的账务处理没有明确、细致的规定,而《企业会计制度》则不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实现的劳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入账”。企业夜提供劳务取得收入时,应按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对于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收入、特许权费收入、包括在商品售价内的服务费收入,如果所提供劳务的服务期涉及多个会计期间的,则该项价款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本期末实现的收人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而对于入场费收入,如果企业收到的是多项演出的预收款项,则不应将其确认为收到当期已实现的收入,而应作为“预收账款”处理,记入“预收账款”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
三、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
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是指对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进行账务处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对于长期投资实现的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基本上没有差异,而对于短期投资实现的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则存在较大的差异。
1.企业持有短期投资期间所获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的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企业持有短期投资(股票、债券)期间获得的除取得时已记人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的现金股利或利息”是否确认为投资收益这一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公司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等科目,即对于此种现金股利或利息作为投资收益处理。而《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企业取得的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应于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等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短期投资”科目,即不确认投资收益,直接冲破投资成本。
2.企业出售短期持有的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实现的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公司出宫或收回短期投资时,按实际成本转账,不同时调孩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只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投资”。“投资收益”科目;持有期间所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则。待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时再予以调整"。而《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在出售企业短期持有的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时,要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未领取的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企业外收入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在营业外收入的账务处理上存在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关于出售无形资产形成的收入,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异。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无形资产账面余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但《企业会计制度》中却规定: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诚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出无形资产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 出自无形资产损失”科目。也就是说,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再将出售无形资产获得的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也不用另行结转无形资产账面余额,增加“其他业务支出。”而是直接在出售时冲减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计算营业外收入。
2.对于非货币性交易收益这项营业外收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无明文规定,而《企业会计制度》则有详细规定,将企业发生的各种非货币性交易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具体核算可参见《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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