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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2005年开展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2005-8-8 16:41  【 】【打印】【我要纠错
  市直及中央、省属在汕各单位:

  按照《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精神,今年继续教育培训重点是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同时结合贯彻执行新会计制度的有关内容。现将有关培训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应当接受继续教育。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是更新广大财会人员专业知识,提高财会人员执业水平和专业素质的一种途径;是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规范会计秩序,消除会计造假现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因此,持证会计人员应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对此,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将对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登记,并作为持证人员注册、变更、调转、参加职称考试、评审高级会计师职称等的审查内容。

  二、培训对象和内容

  第一类:对于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会计人员和非会计人员,在岗人员和待业人员),不分单位性质,其继续教育内容为《会计职业道德》和《内部会计控制》。每期培训时间为32课时,培训费每人每期112元,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

  第二类:对于小企业和其他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会计人员,除需完成第一类的继续教育任务外,同时需参加《小企业会计制度》培训。每期培训时间为32课时,培训费每人每期116元,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从发文之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一)参加上述第一类培训的人员,直接到下列地点报名参加培训:

  1、汕头电大、业大、职大地址:东厦北路珠厦生活区(联系电话:8347350,联系人:郑松敏)。

  2、市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校(原市外贸中专)地址:华山路18号(联系电话:8260449,联系人:卢汉生)。

  3、市经济管理干部学校地址:衡山路20号(联系电话:8883195,联系人:赖辉泰)。

  (二)参加上述第二类培训的人员,直接到汕头电大、业大、职大报名参加培训。

  四、其他事项

  1、培训单位要严格按照汕价费一函[2005]26号文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不得多收费或少培训。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学员统一使用财政部门选定的教材,费用按实收取,培训单位不得增加或搭售其他书籍或资料。

  3、培训单位要按照财政、会计管理机构的要求,认真组织培训,严抓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时间。

  4、每期培训由培训单位布置作业给学员完成,对合格者由财政部门发给培训合格证明,并按规定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加以注明。

  二〇〇五年八月一日

  附:小型企业界定标准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现将小型企业界定标准摘录如下:

  一、工业,符合小型企业条件为: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二、建筑业,符合小型企业条件为: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三、批发和零售业,符合零售业小型企业条件为: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符合批发业小型企业条件为: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四、交通运输和邮政业,符合交通运输业小型企业条件为: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符合邮政业小型企业条件为: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五、住宿和餐饮业,符合小型企业条件为: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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