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外商投资企业待转的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
二、外商投资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按本制度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年度终了,企业应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应交的所得税(或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交的所得税,下同),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减去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交纳所得税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本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减去本期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待转资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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