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性法则导言
大凡人类,可以分成三种,即按毛泽东所著《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指出的,分成善类、恶类和非善非恶的中间分子。从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在最早的原始社会里,把人类均看成是善,即君子学说。形容当时景象的是神仙学说,把神仙当成是最美好的象征。故有女娃、黄舜大同等传说。在西方,最早对人类的看法也是善的。早期的《圣经》也劝人为善。在进入奴隶社会后,人们对人性的观点改变了,如商纣灭绝人性、秦朝暴政等故事,就是人们对恶的人性的描述。但是很多人仍向往善,向往仁政。孔孟之道就是“仁、义、礼、智、信”精神的概括,对人性的看法,就是《三字经》中描述的“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说人性均善,只是习惯不同。但这些仍然改变不了人性的本质。我国清代著名神怪小说《镜花缘》中描述的君子国的故事就反映了这种思想。君子国“好让不争”之风蔚为盛行。卖者多收了买者的银色,会觉得无地自容,退款不成,最后“尽付乞丐而去”。他们认为多收别人的,就是欠了来生债。但最后如何呢?君子解决不了问题,最后还是靠“讨人便宜的后身”,即乞丐来解决。这不是最终还是承认只有“小人”才能解决问题吗?再说,现代的《圣经》也把原来劝人为善的戒律改成只有向“主”多进贡才能洗脱罪孽,才能上天堂,劝导人们把金钱追逐放在第一位,去做一个自私的经济人。事实证明:《圣经》这么一改,改掉了西方人的世界观,极为信奉上帝的西方经济得到了迅速腾飞,一度称霸世界。
人是自私的,是不断追求自身利益的经济人。正因如此,所以才有国家,才有军队,才有警察,才有劝人为善。这是为了阻止人们任意胡为,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但是,我国的法律基点还是认为人应该是善的,应该是大公无私的,应该为人类作出较大的贡献,没有从经济人的观点出发,利用经济的、政治的、精神的手段去引导人们为善,所以取得的效果很差,甚至深受其害,犯罪越来越多,战争越来越频繁。历史证据枚不胜举。人性法则,就是根据人的本性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制度,做任何事情都要尊重人的本性,不可以撇开人性去谈论事情。在当今社会,我们应该充分认识经济人的本性,并将人性法则运用到各种管理之中,充分挖掘人的潜力,以达到最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最低的犯罪率、最低的社会规化成本。
二、我国会计法规中的人性法则演变
人性法则有个演变过程。在1985年我国有了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之前,我国的会计工作都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规范的。这与长期以来我国高度集中的公有制经济是相适应的。企业创造的利润全部上交,企业财产都是行政划拔,职工参加劳动只取得少量的报酬,真正是“一大二公”的社会主义经济。在那种情况下,可想而知,会计法律是没有多少用处的,因为人人都是“一大二公”的社会主义新人。大公无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当时人们崇尚的美德。所以当时会计法规中的人性法则就是认为人是善的,实行的是仁政,无需法规来规范。
但是,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开放,放权让利开始了。企业有了利润留成,折旧基金也不再上交了,企业法人和自然人都有了经济利益,成了经济人。人们懂得去追逐经济利益了。但是,在80年代,私人经济不属于大力发展的对象,企业利润还是大部分上交国家,职工的收入也还是很少。只有在异军突起的乡镇企业中才有较高的收入。所以,在那个年代,对人性的看法是:已注意到经济人存在,但还是认为人的主流是善的,即非善非恶的人性观。体现在《会计法》中,就是规定了一整套统一的科目体系和设帐、建帐和做帐规定,而没有或很少从经济人的观点出发来规避会计犯罪。1993年修改的《会计法》虽认识到经济人的本性,但仍不知道如何去防范、惩治会计犯罪。所以,虽订了很多约束条款,实际上仍一文不值,反而会计犯罪愈演愈烈,一大批腐败产生了,一大批国有企业倒下了。
从1992年到1999年,我国确立了市场经济的总框架后,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取得了很多的经验教训。体现在法律上,在1997年到1999年,我国出台了一大批市场经济的法律,修改了一大批原有法律,开始用经济人法则去修改和制定法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采用了无罪推定原则,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各省的实施细则中,明确了损失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相结合原则,鼓励消费者打假,等等。在2000年7月1日实施的新《会计法》中,也采用了经济人法则,即先假定人是自私自利的经济人,然后采取办法去引导会计人员向善,遵守《会计法》,再规定哪些行为是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犯罪的,并规定违法、犯罪的处罚办法,同时规定给予遵纪守法的会计人员以奖励的办法。处罚办法中,包括了损失性处罚和惩罚性处罚两种,与国际惯例基本衔接。这样做的好处,至少有五条:
一是引导人们遵纪守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是鼓励人们向善,如奖励措施等。
三是惩罚恶者。处罚措施一条一条,非常清楚,既包括个人惩罚,也包括单位惩罚。
四是规范了会计秩序,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五是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会计法》是经济法律的核心。人们既能自觉遵守会计法,当然也能够自觉遵守其他经济法律,经济秩序自然也就健康了。同时,修改了《会计法》,导致了《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规范,引导整个社会秩序向好的方向发展。
如近二年查出的经济犯罪大案要案,有很多是会计法起的作用。如贪污、受贿、偷税、漏税、证券犯罪等,体现了法律的联动作用。
但是,我国法律在惩罚力度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力度上远远不及西方。举个例子,比方说,美国轰炸我国驻南大使馆,导致2死、27伤的惨案,美国只向中国赔偿了400万美元,而同时,美国一家庭6个成员开着一辆通用公司生产的汽车出门,被另一辆汽车碰撞,导致起火爆炸,死一人,伤5人,地方法院判通用公司负全责,结果支付损失性赔偿金3亿美元,惩罚性赔偿金60亿美元。该家庭一下子得到了63亿美元赔款。相比之下,美国对消费者的赔偿就高得多。再比如说,日本东芝公司,在其笔记本电脑的操作系统中有一会在未来某一时候发生的致命错误被美国某电脑公司发现后,欲打官司,日本东芝公司采取了私了的办法解决,按每一台笔记本电脑500美元支付给美国用户,总计共支付了10亿美元,而同时中国的用户也要求赔偿时,日本公司则不答应,愿打官司解决,只请中国用户在网上下载补丁程序。原因是美国法律是保护消费者的,对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的惩罚相当严厉,而中国法律主要是保护企业的,日本公司不敢与美国用户打官司,却愿意与中国用户把官司无休止地打下去。可见,中国法律在这方面要下大力气进行修改。
三、我国会计管理应充分运用经济人法则
案例一:某市A公司于1998年9月设立,并开始营业的小型企业。在1999年10月财政局对其实施会计检查时,发现财务混乱,现金短款严重。去年底短款12000元,检查时1999年9月底短款19200元。原因是什么呢?后来经仔细核对,发现公司仅1998年9至12月四个月中,出纳帐上有而会计帐上无的项目有75笔,达8100余元,会计帐上有而出纳帐上无的项目有72项,达8900多元。在会计与出纳之间产生了如此多的未达帐项!
该案例证明了这么一个事实,就是该公司会计帐与出纳帐长期不符。出纳帐上有的项目,为什么会计帐上会没有呢?出纳帐凭什么登帐?如果出纳帐是凭原始凭证登帐的,那么登帐后的原始凭证又到哪儿去了呢?会计帐上有的项目,出纳帐上为什么会没有呢?问:会计根据什么做帐?为什么出纳未登帐或未支付的凭证会计可以用来记帐呢?
这些问题,如果按照君子法则来解释,是不应该发生的。因为会计制度规定了收付凭证必须先经出纳登帐后,才能交给会计做帐。会计帐与出纳帐每天都必须核对无误。但问题就出在现行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体现了很大的“君子法则”份量,认为会计人是诚实的,不应该相互欺诈,或原始凭证不会丢失,没有在自私的人性中下功夫。这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是相通的。在立法者心目中,立法者、执法者当中都是大公无私、清正廉明的,法律是对付局外人的(这几年大量出现的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的案件驳斥了这种理论。)。延伸到政府中,制定政策、制度也是防范外人的较多,而防范内人的较少。他们忘记了“后院失火”也能殃及城池的历史教训。在会计制度中,因为主要是防会计以外的人员,所以,就出现了许多惨痛的教训。如银行职员犯罪,贪污、挪用公款,甚至携巨款外逃;企业、单位会计人员贪污、挪用公款,以权谋私等案例屡见不鲜,其危害甚于超出局外人犯罪。
案例二:广受关注、被称作青海“天字号”第一案的陈志清贪污案,近日在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受理。窃取国库资金1500多万元的陈志清一审被判处死刑。他今年37岁,原系中国人民银行西宁市中心支行国库处干部(国库会计)1992年6月至1998年5月,他利用工作之便,通过假退库、截留收入、涂改伪造票据,假拔款等手段,先后12次伙同他人将国库资金划入个人或私营企业帐户,累计贪污1549.3万元。他为什么能得手?他在忏悔中说到:“我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和优秀党员。随着改革开放浪潮的冲击,我没有加强学习以适应形势的发展,是贪欲使我一步步走向深渊。”经济人的本性是人所共有的,这不能怪他本人。他得手的原因是“管理的漏洞让他钻了空子”。他说:“规章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监督、审核不力,这些都是我作案的基础。”这就是说,我们的管理部门,我们的领导没有认识到人的本性,并将其运用到管理工作之中,以致毁掉了国家1500多万财产,毁掉了一位好干部、好党员。可见,内部管理是多么的重要啊!
这就得出一个结论:经济人本性不仅在局外人有,在局内也存在,防内胜于防外。这就是中国历史上一直流行的一句话“犯罪分子躲在警察局里最安全”体现的道理。人们总是相信自己人最信得过,内部不可能有问题。但事实上内部出问题情况更严重。所以,我们应充分认识到经济人的本性,并将其运用到会计管理当中,用各种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来规范人的行为,使会计工作安全、可靠、务实、高效。
四、现行会计管理中需要运用经济人法则改进的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制约机制建设,防外同时防内。
会计管理同其他管理一样,也需要制约和监督。目前,我国虽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法规,但是实际上执行起来较难,主要因为:行政复议主要是系统内部的处理办法,难免有亲疏之嫌;行政诉讼乃上公堂之壮举,非义勇之士或迫不得已不能为之;政府及其各部门法律意识不很浓厚。所以,本人认为,要建立会计管理制约和监督机制,首先应该修改行政监督的法律法规,增加防内条文;其次,应认真落实《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部门和干部的法制观念;第三,要扩大和充实监督队伍,实行“三公开三监督”,即:政策公开、执行公开、处理公开、政府监督、社会监督、民众监督;第四、实行承诺制和违诺处罚制,同时加大处罚力度;第五、实行全社会公开评议干部制度,废除干部评议政府说了算的做法,改为政府公示和全民投票表决办法,根据民众评议结果对干部实行奖罚。
二是制定会计管理工作标准,规范会计管理,提高办事效率。现在我国行政部门总喜欢要求下面的人员什么什么时候办好什么什么事情,逾期未办好的,要予以什么什么处罚,对自己却是修正主义,拖拖拉拉,效率低下,下面人员问及,推曰:工作忙,领导没时间研究。一次,二次无妨,次数多了,下面人员就心灰意冷,心想:原来政府如此办事!效率低下是一个方面,办事不规范又是另一个方面。没有规章制度可循,或虽有规章制度但屡不执行者甚众。弄得欲来求办事的人员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改革开放初期有句民谣,形容得非常贴切:“有了手榴弹(酒瓶),公鸡也下蛋;没有手榴弹,什么都完蛋。”就是说,送礼、行贿,事就好办,否则就白搭。这就是产生腐败的原因之一。产生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就是没有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和规范的管理工作标准。在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建立好的前提下,就要制定规范的管理工作标准。
制定工作标准,要贯彻一事一定、严格高效、可操作性强的原则。比如:会计证管理中,申报、审核、发证、年检、换证、吊销、作废等具体工作环节以及对管理者和被管理双方的要求都要制定细致的标准,特别是监督和处罚办法要制定得非常严厉、可操作。只有规范,方能高效;只有规范,方能使民满意。一切以法律执行不执行、人民满意不满意为标准。
三是修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其他会计制度,增加内控条款,防范会计错误发生。如会计凭证传递交接工作,应规定有交接手续和交接凭证,否则说不清楚。甲说交给乙了,乙说没收到。有了交接凭据后,就不会有争议了,凭证丢失,责任也清清楚楚。再如,会计对帐,也应有对帐记录,如帐实核对应有核对表,双方签字;会计与出纳核对,也应有核对记录。出纳每日向会计提供的现金日报表,应加注“会计签收”字样,签字方为有效。再比如,企业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及其他资料,也应有签收手续,等等。再比如,增加防止企业搞虚盈实亏、偷税漏税、侵吞国家财产等不法行为的条款。总之,应充分运用经济人法则,在会计工作的每个细节进行防范,才能避免不必要的会计错误的发生。对付自私的人性,就必须处处设防。
经济人法则,就是认为人首先是自私的。人为了生存,为了健康、幸福,肯定会去追逐名利、金钱,这是无法讳避的。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引导的方式,通过法律的途径、行政的手段来鼓励人们向善,防止人们在追求私利时伤害公利、伤害他人私利。充分运用经济人法则进行会计管理,就是要既尊重经济人的本性,又要防止其危害性。既要让民众满意,又要不伤害国家和社会的公众利益;既要防止被管理者的私心、私欲膨胀,又要防止管理者营私舞弊、贪污腐化。只有充分运用经济人法则去规范会计管理工作,才能把会计工作做得更好,才能使我国社会主义事业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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