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参照主动变更会计政策进行处理。但实施该会计准则后,企业可能会利用会计政策变更等增加期初留存收益,在不同年度转移利润,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为了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变更避税,在实际工作中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1.采用未来适用法变更会计政策,由于没有对以前年度损益形成调整,即没有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因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2.采用追溯调整法变更会计政策,由于对以前年度的损益和以后年度的损益均会产生影响,如果调增期初留存收益的同时,导致增加资产价值的,应参照资产评估增值进行纳税调整。
例如,AB公司是设在西部的交通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该公司1997年1月成立,1997年~2001年均实现盈利。按照税法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税率15%。为更好地核算存货成本,公司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变更存货的计价方法,由加权平均法改为先进先出法(由于无法计算1997年~1999年的累积影响数,只对2000年和2001年进行追溯调整)。
会计政策变更对净损益的累计影响数如下(见附表)。
2002年由于变更存货的计价方法,由加权平均法改为先进先出法,需要对以前所采用的会计政策进行追溯调整,2000年和2001年已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1200000元和2200000元,实际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1000000元和1500000元,因此2000年和2001年应确认的损益应分别增加200000元和700000元,合计增加期初留存收益900000元,同时2002年1月1日的库存商品余额也应相应增加900000元,所以会计上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9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0000
如果2002年度不对增加的留存收益征税,会造成调增的900000元在2002年度或以后年度重复扣除,减少2002年和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假定2002年库存商品期末余额为零,说明已在2000年和2001年扣除的库存商品价值900000元,又在2002重复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900000元,进而少缴所得税135000元(900000×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纳税人不得漏计或重复计算任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的规定,必须对此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纳税调整。调整的方法有据实逐年调整和综合调整等。
相关热词: 会计政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