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产品(在实际工作中也可称为自产自用货物),不应作销售核算,而应视同销售核算,既符合教材中的有关规定,也符合新出台的《企业会计制度》中相关的规定。需指出的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对此情况,除需计算应交增值税外,还要计算应交消费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一起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之中,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例1:某上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义务人,下同)在建工程领用本公司生产的A商品产品,该产品实际成本为100000元,生产产品领用外购原材料所抵扣的进项税额15000元,同类货物的含税销售额为140400元,增值税率为17%,A商品产品又属于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率为5%,该企业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所得税率为33%,则有:
1.同类货物不含税销售额
=140400÷(1+17%)
=120000元
2.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0000×17%
=20400(元)
3.应交消费税额
=120000×5%
=6000(元)
4.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额
=[(20400-15000)+6000]×7%=789(元)
5.应交教育费附加
=[(20400-15000)+6000]×3%=342(元)
6.应交所得税额
=[(120000-100000)-(6000+789+342)]×33%
=12869×33%
=4246.77(元)
7.在建工程成本
=100000+20400+6000+789+342+4246.77
=131777.77(元)
根据以上计算资料,则该上市公司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A商品产品的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131777.77
贷:库存商品——A产品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锁项税额) 20400
——应交消费税 6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789
——应交所得税 4246.77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342
剩余工程物资改作存货的核算
由于工程物资改变了用途,剩工程物资中包含的进项税额应从成本中转出,作进项税额抵扣处理。
例3:某上市公司剩余未使用工程物资改作生产使用,该批剩余工程物资117000元,包含的进项税额为17000元[117000÷(1+17%)×17%],实际转为生产所用的材料成本为100000元
[117000÷(1+17%)],其中80000元直接入库,另外20000元直接投入生产部门使用,则有:
借:原材料 80000
生产成本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工程物资 117000
剩余工程物资对外出售的核算
当企业在建工程中出现的剩余工程物资对外出售时,工程物资应比照材料出售处理,取得的收入体现其他业务收入,并要计算应交增值税额,同时也要结转工程物资中包含的进项税额及其成本。
例4:某上市公司将未使用的剩余工程物资一批对外出售,获得出售收入50000元,增值税额85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该批工程物资成本为46800元,其中包含的进项税额为6800[46800÷(1+17%)×17%],则有:
1.获得出售工程物资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2.结转出售工程物资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
贷:工程物资 4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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