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封闭贷款以“封闭核算、购货鉴证、足额贷款、专户管理、保值分利”为原则,以相应的资金在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环节封闭运行为特征,确定了封闭贷款及封闭运行后企业封闭部分产生的新债务的清偿最优先权。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界定了四种债务重组形式,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本金、利息等)及三种方式的组合,当然封闭贷款也可以看作一种特殊的债务重组形式。
典型的债务重组往往以债权人减免债务或展期为优惠,使有困难的企业获得重新参与市场竞争的资格。但在债权人主要以债务展期为优惠的重组形式下,由于重组后企业要在市场上进行竞争,则必须给予重组后新债权人以最优先权,否则重组企业无法和其他企业进行平等有效的竞争。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由于政策限制,对不良债权或者以债转股等方式剥离,或者以封闭贷款等形式展期,不容易给债务人减免或部分减免债务的待遇——尤其是本金,这也是我国企业债务重组特殊的一面。
这样,就产生了债务封闭的运作模式,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其债权债务关系确认的一种冻结或(和)优先权的特殊约定,这种约定和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所区别。从债权人角度看,也可称之为债权封闭。
债务封闭运作的形式实际上很常见,例如抵押贷款,抵押贷款要求债务人不能用相应的担保财产用于新的抵押,变卖的该项资产价值必须首先用于偿还特定的债务。由于财产物资抵押而使该抵押贷款处于封闭之中,自然,该抵押物也处于封闭之中。
各种债务封闭的实质是债权人之间某种优先权的确认,这涉及各个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涉及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关系——其中非常敏感的是在市场运作中债务人根据新的社会经济形势不断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各种选择。在实践中讨论较多的是能否封闭问题,如债务人是否将已抵押的厂房等资产进行再次抵押,尤其在封闭贷款实践中,能否封闭更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
普通的债务重组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商,以债权人让渡部分利益为条件,使债务人能够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正常的清偿能力,除了有关债务清偿计划的特殊约定条款外,自债务重组日开始,重组企业的所有债务不再存在上述的封闭特征,即所有债权人在优先顺序上没有先后之分,至少某种清偿顺序差别不足以影响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这也是关于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关心重组行为本身,即重组日的会计核算问题,而未考虑重组后的相关会计核算问题的原因。
二、债务封闭运作下的会计主体问题
会计主体是会计的服务对象和会计活动的空间范围,它确定了会计活动的立足点,也为主体的利益相关者了解相关信息划定了范围。由于债务封闭运作对各个债权人的利益的影响是有差别的,当企业的一部分(如一个车间、一条流水线、或像抵押贷款中的某项固定资产)被封闭时,就产生了封闭部分与未封闭部分之间会计核算的一致性问题。以设备抵押为例,由于设备仍处于使用中,必须计提相应折旧,但折旧方法的选择是由企业按照有关准则进行的,如企业改变了折旧的计提方法,则被抵押设备的账面净值就会产生不同于原先预期的变化。虽然实践中银行往往接受不动产抵押(或者其他资产的质押),不太愿意接受设备的抵押,但在封闭贷款的实践中,被封闭的车间(或流水线)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如何摊提费用,则存在很多问题,如企业既可能将封闭运行部分所产生的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计入未封闭部分,从而损害封闭前债权人利益,也可能将未封闭部分产生的费用计入封闭部分,从而损害新债权人利益。
也就是说,由于部分封闭划定了债权人之间的某种清偿顺序,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实际上形成了新核算主体,即封闭部分会计主体与未封闭部分会计主体。把企业仍视为一个统一、完整的会计主体,实际上是忽视了各债权人之间利益差异。如果说设备抵押不足以体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那么封闭贷款的实践则使我们充分认识了这一问题的实质,即封闭部分(或封闭前)债权人与未封闭部分(或封闭后)债权人不仅需要了解企业总体情况,还需要了解封闭部分与未封闭部分的真实情况,这就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三、债务封闭运作下的会计分期与持续经营问题
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是有内在逻辑关系的,在债务重组和封闭贷款条件下,企业的持续经营及会计分期问题,需要重新定位。
《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对封闭贷款使用效果较好,能够按期归还新增贷款本息的企业,可按照封闭贷款条件及时连续给予贷款支持,封闭运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周转。”似乎封闭贷款能持续发放,企业能持续经营下去。其实不然,由于对封闭贷款的商业贷款的定位,银行发放封闭贷款的高管理成本,企业各组成部分资产质量的良莠不齐,就产生了是否发放新的封闭贷款的问题,因此就影响到了持续经营假设是否合理。又如,企业如欲对某一流水线进行技术改造,并获得了封闭贷款,那么改造后固定资产的新增价值是否应在贷款期间内折旧完?如果允许超过贷款期限计提折旧,如何衡量贷款期满后相应资产新增市场价值?是否按该企业一般的作法确定设备的使用寿命期和残值,然后再根据某种折旧方法折旧?表面上看是折旧问题,其根源在于持续经营是否成立?或者说,是不是应该在债务封闭运作条件下更审慎地判断持续经营。
对债务重组也是一样,如果没有债务减免(如前所述,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一般不容易对重组中的企业债务作出减免决定)只有债务展期的条件,使企业只能逐步而缓慢地摆脱困境,也就是说,在债务展期结束后很可能需要进行第二次债务重组,这种情形下,讨论持续经营问题就有了实际意义。
持续经营的内涵有了变化,则会计分期问题就必然产生,以生产线封闭贷款为例,实践中其会计分期往往以生产周期为依据,即核算期间与生产周期相同,则核算行为、计量依据等都相应改变,这就与一般的会计期间(年度、季度、月等)不一致。
四、企业债务封闭运作下的会计核算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一致性问题。由于债务封闭运作产生了会计主体和持续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因而一致性既要求在企业内部核算中各部分即封闭与未封闭部分之间应保持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同时还要求在企业改变会计政策时保持某种连续性即封闭前后的一致性。
2、谨慎性问题。这是指在我国现有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政治背景下,对各项债务封闭运行的企业前景预期应持更加谨慎(保守)的立场,不能盲目乐观。从企业立场看,为赢得喘息之机,说服债权人,企业是非常容易对未来持乐观的态度,容易夸大将来的收益。当然,会计政策与实务操作是受制于企业管理当局的,要求会计人员保持独立性是不可能的;但债权人应该首先保持清醒的头脑。
3、债权人应积极监控。我国的经济运行目前仍然普遍存在着债权软约束的现象,这既与经济系统的诚信机制尚未建立,商业信用缺乏社会市场基础等原因有关,也与债权人自身尤其是债权人利益主体缺位有关。在各种形式的债务封闭运作中,债权人应积极参与,切实监控,认真管理,这虽然加大了债权人管理成本,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全社会建立诚信的价值观念打下坚实的基础。
债权人加强监控不仅会起到保护自己利益的作用,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实际控制,为债务人改进管理、转换机制提供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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