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确认收益=(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
虽然其计算并不复杂,但这一公式是如何确定的呢?,弄清这一问题,将有助于对会计制度的进一步理解。企业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的补价,应作何处理?理论上应该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
1) 将收到的补价全部作为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回收,视同换出资产清理收入;
2) 将收到的补价全部作为换出资产增值额的实现,确认为非货币必性交易收益,若收到的补价金额超过换出资产增值额,则超过增值额的部分再作为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回收;
3) 将收到的补价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作为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回收,另一部分作为换出资产增值额的部分实现。按第一种方式处理,不确认任何非货币性交易收益;按第二种方式处理,显然不够谨慎;因此,新企业会计制度采取了较折中的第三种核算方式。那么,如何在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和换出资产增值额间分配补价呢?新企业会计制度采取了按等比原则进行分配的办法。具体步骤如下:
1)、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增值额即:换出资产增值额=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1)
2)、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回收额+换出资产增值额的部分回收额即:换出资产增值额的部分回收额=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回收额所以:应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收益=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回收额即: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回收额=收到的补价-应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收益(2)
3)、按等比原则分配:换出资产增值额的部分回收额/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回收额=换出资产增值额/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即:应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收益/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回收额=换出资产增值额/换出资产账面价值(3)
将上述公式(1)和公式(2)代入公式(3),整理可得:应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收益=(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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