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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上市公司非公平性交易问题

2002-10-25 10:18 特区财会·刘 波 【 】【打印】【我要纠错
  在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交易双方的交易条件显失公平、交易价格又显失公允的,就会形成交易双方之间的非公平交易。所谓非公平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公允性价格进行的交换。本文就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上市公司与非关联方之间的非公平性交易问题谈点看法。

  一、非公平性交易的表现形式及交易方式

  (一)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

  1.关联方向上市公司超过公允价格购买资产、劳务、承担债务等方式,使上市公司获取超过正常利益的额外收益。交易方式包括:

  (1)关联方超过公允价格向上市公司购买商品、劳务,这时关联方往往是上市公司的非经常性客户,交易集中在会计期间的某一段时间或某几笔交易中,而交易价格又比其他客户正常交易价格高出很多;

  (2)关联方超过公允价格向上市公司收购或置换除商品之外的其他资产,如承接上市公司应收债权,收购或置换上市公司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这时关联方收购、置换的资产往往是不良资产,而收购的价格畸高或置换优良资产给上市公司;

  (3)关联方承担应由上市公司负担的费用或负债,如应由上市公司负担的员工工资、租赁费、广告费、折旧费、销售费用等由关联方承担,这种承担往往违反双方交易的一贯性做法;

  (4)关联方受托经营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或亏损企业,而委托上市公司经营优质资产或盈利企业,往往通过“一纸协议”就完成双方交易,上市公司轻而易举地获取收益或减少亏损;

  (5)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支付上市公司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资金使用费,或委托关联方理财,收取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固定理财收益回报。

  2.上市公司向关联方超过公允价格购买资产、劳务、承担债务等方式,使关联企业获取超过正常利益的额外收益。交易方式包括。

  (1)上市公司超过公允价格向关联企业购买商品、劳务,这时上市公司往往是关联企业的老客户,但交易条件比其他客户优惠,交易价格比其他一般客户要高,有时还伴随着上市公司经办人员拿回扣、贪污受贿等行为;

  (2)上市公司以高于市场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收购商品之外的其他资产,如收购关联方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虽然被收购资产均经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格往往与交易价格一致,但上市公司通常用现金去收购的资产或项目的资金回报率非常低,一般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也说明收购的资产或项目的价格偏高;

  (3)上市公司承担应由关联方负担的费用或负债,如应由关联方负担的员工工资、租赁费、广告费、折旧费、销售费用等,转为由上市公司承担;

  (4)关联方无偿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包括应收货款及各项借款;即使约定关联方要支付资金占用费,但往往不及时归还借款本息,以致出现关联方占用资金形成坏账损失。

  (二)上市公司与非关联方交易

  1.非关联方超过公允价格向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劳务、承担债务等方式,使上市公司获取超过正常利益的额外收益。

  2.上市公司向非关联方超过公允价格购买资产、劳务、承担债务等方式,使非关联企业获取超过正常利益的额外收益。

  上市公司与非关联方交易方式同上述与关联方交易方式相同。

  二、非公平性交易的实质

  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把握和认定非公平性交易关系。非公平性交易与一般交易的不同之处在于非公平性交易导致不公平、不合理交易,它违反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歪曲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成为操纵上市公司利润的一种主要手段。

  从形式上看,非公平性交易的一方获取了超额利益,另一方遭受了损失,但实质上,除赠与、债务重组等特殊经济行为外,市场经济中不存在“免费的午餐”,交易双方是一种“利益共同体”,双方会通过私下协议让受损失的一方从各种途径获得补偿,交易背后往往隐藏着重大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营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例如,某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了挽救上市公司因亏损而面临摘牌的命运,以优质资产置换上市公司不良资产,待上市公司有盈利或具备再融资能力后,上市公司再以非公允性价格向控股股东购买资产或项目,从中获取补偿。也有的控股股东从二级市场的炒作中获得非法利益。又如某投资公司欲炒作某上市公司股票,与上市公司管理高层达成默契,由投资公司通过非公允性交易先“输送”一块利润给上市公司,如高价购买上市公司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将利润转移给上市公司,待上市公司业绩提高后,可以大比例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投资公司借机炒作上市公司的股票获利,以弥补“输送”上市公司利润形成的损失。上述事例说明关联方——控股股东和非关联方——投资公司虽然在非公平性交易中遭受了损失,但都能从各种途径获得补偿,最终遭受损失的是信息不对称的中小投资者。

  三、非公平性交易的规范

  非公平性交易破坏了市场经济中正常交易秩序,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来防范和杜绝非公平性交易的发生。

  (一)制定规范非公平性交易的法规。首先要对非公平性交易进行定义,其次要界定哪些非公平性交易是合法行为,哪些是非法行为。对于非法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合法行为,要求作出强制性信息披露等,从法规层面上对这种特殊交易作出规定。

  (二)规范非公平性交易的会计处理。不论上市公司进行的是否是关联交易,只要其获取的是超过公允价格的超额收益,均不能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上市公司在非公平性交易中遭受的损失,应当作为当期损失处理。对于非公平性交易均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公平性交易的类型、交易金额、交易价格、超额收益或损失及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等。财政部2001年12月21日发布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及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虽然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了规范性规定,但相对于更加广泛、更加隐蔽的非公平性交易而言,其约束面和约束力还显得不够,建议财政部尽快修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或直接出台非公平性交易会计准则,来规范日益复杂的非公平性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

  (三)制定非公平性交易的具体审计准则。非公平性交易具有相当高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必须制定具体的审计准则以供审计人员遵照执行。对于非法的非公平性交易,可依据《具体审计准则——违反法规行为》进行处理;对于合法的非公平性交易,视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情况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考虑出具审计报告意见的类型。

  (四)其他措施。如对非公平性交易制定前置审批程序;上市公司的董事、上市公司终极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交易方及控股股东作出遵守有关法规的声明;非公平性交易的定期回访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