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息应收票据利息的账务处理
行业会计制度(以下称旧制度)规定:带息票据的利息平时不计提,等到期日一并计算,按本息和,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科目,按本金(即面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票据利息,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称新制度)则规定“带息应收票据应在期末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由此可见,新制度不仅将到期日计提利息改为期末计提,而且计提利息的同时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即借记“应收票据”科目的同时、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二、带息应收票据到期的账务处理
新制度规定带息应收票据在到期时,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收回应收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即未计提利息部分)。
(二)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的,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三)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这一点与旧制度规定是完全不同的。
例:2001年11月15日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产品100000元(含税价),收到乙企业出具的期限为2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其约定利率为年利率9%。有关分录如下:
(1)销售产品取得商业汇票时
借:应收票据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0.0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29.91
(2)11月末计提利息时;
本月利息=100000×9%×0.5/12=375(元)
借:应收票据 375
贷:财务费用 375
(3)12月31日计提12月份利息时:
本月利息=100000×9%×1/12=750(元)
借:应收票据 750
贷:财务费用 750
(4)1月15日到期,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A:到期收款的:
借:银行存款 101500
贷:应收票据 101125
财务费用(未计提利息部分) 375
B:如果到期未收到款项,首先将“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101125元转入“应收账款”科目,同时在“应收票据”备查簿中登记。
借:应收账款 101125
贷:应收票据 101125
等到以后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01500
贷:应收账款 101125
财务费用 375
而旧制度在此情况下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101500
贷:应收票据 100000
财务费用 1500
三、应收票据贴现的账务处理
应收票据贴现是指企业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经背书交给贴现银行,银行受理后从到期值中扣除按银行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现息后,将余额支付给贴现企业的一种融资行为。新制度中对不带息应收票据贴现的计算和账务处理与旧制度相同,而带息应收票据贴现的计算和账务处理则有些变化。企业将应收票据贴现后,应按实际收到的贴现所得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其差额,借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带息应收票据贴现的计算公式如下:
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1+利率×票据期限)
贴现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限
贴现所得=票据到期值-贴现息
例:某上市公司于2002年1月1日,将收到的出票日为2001年10月1日,面值100000元、年利率为8%,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贴现率为10%。则贴现息及贴现所得的计算公式为:
应收票据的到期值=100000×(1+8%×6/12)=104000(元)
贴现息=104000×10%×3/12=2600(元)
贴现所得=104000-2600=101400(元)
应收票据贴现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1400
财务费用 600
贷:应收票据 102000
[注:应收票据账面余额=面值+已计提利息=100000+100000×8%×3/12=102000(元)]
从上例可以看出,新制度中带息应收票据贴现时,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与旧制度按面值的处理迥然不同。
已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根据付款人是否付款,其账务处理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承兑人付款,则贴现企业不作任何账务处理。
2.如果承兑人未付款,在贴现企业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资金时,则贴现银行退票扣款,此时贴现企业应按应收票据到期值与银行有关手续费之和,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贴现企业银行存款不足,则按贴现协议,相当于贴现企业向贴现银行借入了一笔短期借款,贴现企业应按应收票据的到期值与有关手续费之和,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的账务处理
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则借或贷“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将带息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则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尚未计提的利息,贷记“财务费用”科目,仍有差额,则借或贷“银行存款”科目。
例:某企业2001年6月22日将其持有的一张商业汇票背书转让,取得了一批原材料,发票上注明货款18000元,增值税额3060元。该票据4月30日开出,面值20000元,票面利率9% ,期限为5个月。如有差额以现金补齐。则计算分析如下:
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票面价值+已计提利息=20000×(1+9%×1/12)=20150(元)
至背书转让日尚未计提的利息(6月1日至6月22日)=20000×9%×21/360=110(元)
取得物资价税总额=18000+3060=21060(元)
企业应补付现金=21060-20150-110=8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物资采购 1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60
贷:应收票据 20150
财务费用 110
现金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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