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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制度(试行)

2002-8-20 16:8  【 】【打印】【我要纠错
                    会协字〔1996〕19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持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 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及其他会计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其执业质量和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单位和公众的经济利益。注册会计师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警察”,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

  第三条 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 是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基础。提高专业素质,必须加强后续教育培训工作。注册会计师必须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是一项长期的、 基础性的工作。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要把它放在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的首要地位,积极做好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不仅适用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业会员, 同时也适用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中不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一般专业人员。

  二、培训对象、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是针对不同的对象来进行的。 按照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划分专业层次的现状,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对象分为以下四个层次:主任会计师、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和一般执业人员。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的培训内容应根据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要求来确定, 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应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好的语言文字水平和计算机操作技术等。

  第八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会计及财务管理理论和实务、审计理论和实务、管理咨询理论和实务、税务理论和实务、国家有关政策和经济法规、特殊行业会计与审计知识、计算机技术、职业道德、事务所管理、外语等。培训对象不同,培训内容的深度与广度以及侧重点也不同。

  第九条 主任会计师应掌握全面管理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业务及行政方面的技能,包括批准和审查审计计划、程序、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以及处理与协调内外关系、开拓新市场、新业务等方面的技能,并应具备担任中级到高级培训课程的讲师和负责人所应拥有的知识。

  第十条 部门经理应掌握控制审计过程、 审查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协调部门内关系、与客户保持良好关系等方面的技能,并应具备担任初级到中级培训课程的讲师所应拥有的知识。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应掌握独立完成一个项目所需的全部技能, 包括项目谈判、项目组织与实施、解决有关复杂问题等,并要具备相关特殊行业知识。

  第十二条 一般执业人员应掌握从制定审计计划和程序、 执行到起草审计报告所需的技能以及相关计算机、税务、经济管理、一般行业知识等。

  第十三条 所有在会计师(审计) 事务所工作的专业人员都应该接受专业知识、技能及职业道德的后续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培训要求是指根据各层次人员的职责而提出的在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方面接受后续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包括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方式、时间及组织实施职责方面。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方式分脱产后续教育和非脱产后续教育两类。

  脱产后续教育方式包括:

  1.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各种培训和研讨班以及其他培训项目;

  2.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大专院校进修专业知识;

  3.参加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相关专题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等。

  非脱产后续教育方式包括:

  1.参加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业讨论、交流和岗位培训;

  2.参加国内外其他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实习培训;

  3.接受函授、夜大等非脱产专业教育。

  第十六条 执业会员接受后续教育的时间三年累计不得少于180学时,其中每年接受后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接受脱产后续教育的时间三年累计不得少于120学时,其中每年接受脱产后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教材的选用, 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供和推荐的教材为主; 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 由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组织编写的或由其他方面提供的后续教育培训教材为辅。

  第十八条 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编写的后续教育培训教材要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年初向全国公布年度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培训的主要内容、学习要求等做出具体安排。

  第二十条 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根据本制度要求, 明确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培训任务,并配备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后续教育培训的组织、督促和检查工作。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应对本所注册会计师明确后续教育培训要求,并设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举办的各种培训和研讨班, 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应当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并组织回授工作,以扩大效果。

  三、实施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对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实施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检查的内容包括:

  1.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制度和计划执行情况;

  2.后续教育培训教材的选用、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人员的选派、培训时间的安排等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是否有助于受训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

  3.培训的质量是否达到预期要求,教学计划是否完成,培训考评标准是否适当等。

  第二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每个注册会计师建立一套培训档案, 并制发注册会计师培训手册。每一位注册会计师都要按要求在培训手册上记录其培训情况。脱产培训记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盖章有效;非脱产培训记录由所属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审核盖章有效。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年检时, 应出示其后续教育培训手册,提供其后续教育培训记录。如果注册会计师无故未完成后续教育培训要求,或者没有诚实记录,年检时不予通过。

  第二十六条 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未完成后续教育要求的注册会计师, 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后可以后延一个年度,但不得影响后一年度的后续教育要求的完成:

  1.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

  2.生育;

  3.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上班的;

  4.其他意外原因。

  第二十七条 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检查各会计师(审计) 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工作,将其列入年检内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按照规定定期抽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工作。

  四、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审计) 事务所中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和不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业人员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非执业会员,应参照本制度对执业会员的要求,积极参加培训。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原发布的《注册会计师教育要求和培训制度(试行)》自本制度发布之日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