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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后的企业税收优惠的处理

2003-12-24 10:6  【 】【打印】【我要纠错
    对分立的各企业,应分别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适用减免税率及承继享受分立前企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

    1、分立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符合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凡分立前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期满的,分立后的企业均不得重新享受该项优惠;凡属分立前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不适用有关税收优惠,而分立后的企业改变为适用优惠业务的,该分立后的企业可享受自分立前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税收优惠年限中剩余年限的优惠。

    2、分立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的,均不得享受或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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