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指两人以上根据契约的约定出资组成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是小型企业或者提供专门职业性服务的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与公司制企业相比其主要特征是:根据合伙契约成立;企业事务由合伙人共同管理;每个合伙人无论投资多少都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企业资产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财产,个人不能对其投入的资产提出要求权,即使将来所投入的资产变卖,其变卖损益也属于合伙企业的损益。因此,从法律角度讲该类企业不属于法人,在所有者权益核算方面与独资企业十分相似,无论是合伙人的投资还是企业所赚取的利润,以及合伙人从企业中提取的款项都要归集于资本账户,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也无需设账户单独反映。与独资企业不同的是,企业的业主并非一个,因此在核算上应为每一个合伙人分设资本明细账户,以分别反映各投资人在企业享有的权益。
一、合伙企业的组建
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契约后,便可投资组建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人投资于企业便享有了相应的权益。“资本”账户应按各合伙人分设明细账,以反映各合伙人的投资以及由本期收入、费用账户结转来的净收益和净损失。合伙人如果是以现金投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入账;如果是以非现金资产作为投资,应按实际收到的资产,以公允市价计价并经全体合伙人认可后方能入账。其基本的会计处理是借记某资产账户,贷记资本———某某合伙人账户。此外,有的合伙人可能未以现金或其他资产出资而以劳务代之,对于这种情况应视其劳务的性质,作为企业的开办费、专利权或者预付费用处理。
二、合伙企业所有权的变化
合伙企业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的所有权表现为各自的资本份额,合伙人所有权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合伙企业的生存。
1.入伙的会计处理。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新合伙人可以以两种方式入伙:第一,从原合伙人中取得部分或全部合伙权益,在征得原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后,将现有伙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新合伙人,但合伙企业的资本总额并未发生增减变化。所以在会计处理上只需将受让资本部分作过户记录,将原合伙人换为新合伙人即可。第二,新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投资入伙,取得合伙权益。这将使合伙企业的资产和资本总额均增加,扩大了合伙企业的规模。由于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同,所以新合伙人投入同样的资产入伙其获得的权益大小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果合伙企业的获利能力一般,其资产并无高估或低估的情况,新合伙人获得的股权可按照投入资产的价值确认;如果新合伙人加入某较成功的企业,除投入与其利益相称的资本外,还需另投入一定数额的资本,作为对原合伙人努力经营使企业获利能力高于一般企业的补偿。这时,新合伙人获得的股权将低于其投入资产的价值,其差额通常视为原合伙人获得的利润,应按原合伙契约中规定的损益分配比例分配给原合伙人;当合伙企业经营不善,获利能力较低或者新合伙人入伙可为企业提供急需的资本、良好的声誉、特殊的技能时,新合伙人就可能以较少的投资而获得高于其投资额的股权。此时,新合伙人投资额与资本贷项账户的差额可视为给新合伙人的红利,同时将此差额根据原合伙契约规定的损益分配比例减少原合伙人的资本。
2.退伙的会计处理。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合伙人退伙除了需要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之外,还需要退伙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对退伙结算作了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因此,退伙结算时,其会计记录将视退伙人所收到的金额是否与其资本账户的最后余额相等而定。若付给退伙人的金额与其资本账户的最后余额相等,则惟一的分录是借记其资本账户,并贷记相应的资产账户。当清偿金额与资本账户最后余额不相等时,若清偿金额大于资本账户最后余额,应将超额支付部分视为给退伙人的红利,同时按损益分配比例减少其余合伙人资本账户。若清偿金额小于资本账户最后余额,应将付款额与资本余额的差额视为给其余合伙人的红利,按损益分配比例增加其余合伙人资本。
三、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
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办法一般在合伙契约中予以规定。若合伙契约未作明文规定,则《合伙企业法》规定,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其损益分配方法即可按既定比例分配也可按资本额的比例分配。基本的会计处理是借记或贷记资本账户,贷记或借记本年利润账户。与独资企业相同,合伙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最终变动,均在资本账户上得到了反映,所以会计期末应编制合伙人资本表,该表应按每个合伙人分开反映,其基本平衡公式是期初资本余额加本年增加资本和年度净利分配减年度合伙人提款等于期末资本余额。
四、合伙企业的清算
是指合伙企业停止经营后变卖财产、清偿债务、分配剩余利益的过程。其清算的会计处理程序应按以下步骤进行:第一,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第二,将各项非货币性资产转换成现金。第三,将变现过程中发生的损益,按契约中规定的办法分配记入各合伙人的资本账户。第四,清偿企业债务。如果资不抵债,合伙人要以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如某个合伙人无力清偿其应负担的份额,其他合伙人要负连带清偿责任,会计处理上应相应调整各合伙人资本账户。第五,将资产变现、负债清偿后的留剩现金按各合伙人资本账户的余额进行分配,结束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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