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号——租赁》中,对承租人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做了以下规定。
1.企业在租赁开始日,不应将租入资产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应付的租金也不确认为长期负债。支付的租金,应在租赁期内采用合理的方法计入各会计期间的损益。
2.企业为经营租赁资产发生的维护修理等支出,应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经营租赁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期限或改良工程耐用期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各期损益。
例:某企业临时租入某写字楼二层作办公之用,根据租赁合同,该企业每年应付租金300万元人民币,每半年支付一次,租期2年。该企业对租入写字楼进行装修改造花费资金50万元人民币。
该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装修改造写字楼时:
借:递延资产——经营租赁资产改良支出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2)第一次支付租金:
借:营业费用——租赁费150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0
(3)第二次支付租金:
借:营业费用——租赁费150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0
(4)第一年末摊销办公楼改良支出:
借:营业费用250000
贷:递延资产——经营租赁资产改良支出250000
(5)第三次支付租金:
借:营业费用——租赁费150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0
(6)第四次支付租金:
借:营业费用——租赁费150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0
(7)第二年末摊销办公楼改良支出:
借:营业费用250000
贷:递延资产——经营租赁资产改良支出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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