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是我国会计核算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为规范会计行为奠定了基础,并打破原有行业、所有制、组织形式的会计制度体系,形成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符合可靠性的要求,更加注重资产质量,特别是谨慎原则贯穿资产计量全过程,是全面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大举措。
所谓谨慎原则又称稳健原则或称保守主义。它是针对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要求人们在会计处理上保持谨慎小心的态度,要充分估计到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要求会计人员对某些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和程序可供选择时,在合理选择的前提下,尽可能选用一种不虚增利润或不夸大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一、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更加注重资产质量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要求,合理的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第五十二条至六十五条,明确提出企业必须计提八项准备,即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货款减值准备、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短期投资应当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投资比重较大,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本条款还规定,企业应当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定期检查,并按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差额,应计提减值准备。
2.应收账款、转入其他应收款的预付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3.存货计提跌价准备。《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4.长期资产即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四条、四十二条、四十九条分别规定企业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制度》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也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同时,《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第六十条规定了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的情况,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目按照减去计提的资产跌价、减值准备后净额列示,全面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项目更加符合其质量特征,满足了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要求,体现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了企业的虚资产不得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目
1.待摊费用。《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九条规定,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如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企业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2.长期待摊费用。《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3.关于“待处理财产损益”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如果在期末结账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对外提供财务报告时应冲减净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不得列示于资产方,避免企业以待处理财产损益的处置方案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为理由,长期挂账,虚增资产。
总之,《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实施,更加注重资产质量,是谨慎性原则的贯彻和落实,充分体现了运用谨慎原则抵消和分散市场经营风险的指导思想,对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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