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中关于销售(营业)成本的概念与企业会计制度中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的计算口径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会计制度关于营业成本的定义(略)。
二、税法对营业成本的定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八条规定,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因此,销售(营业)成本归集的内容不仅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提供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还包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材料、转让技术等)和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清理费用等)。企业应根据新修改的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销售(营业)成本附表”的具体要求,正确申报销售(营业)成本。销售(营业)成本=销售商品(产品)成本+提供劳务的营业成本+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成本+转让固定资产的成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其中:
(1)工业制造业的销售商品(产品)成本=可供销售的产成品存货-产成品年底存货;
可供销售的产成品存货=全年产成品成本+产成品年初存货;
全年产成品成本=全年制造成本合计+在产品年初存货;
全年制造成本合计=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
直接材料=年初存货+本年采购-年底存货。
(2)商品销售业的销售商品成本=可供销售的商品成本-期末存货成本;
可供销售的商品成本=期初存货+本期进货成本;
本期进货成本=商品成本+运输及相关成本。
(3)服务业的营业成本=人工成本+其他服务费用;
(4)其他行业参照以上公式确定。
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申报扣除销售(营业)成本时,应注意企业将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中途销售或改变用途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职工福利奖励、对投资者分配等情况下,应从正常的制造、销售成本中剔除,以保证上述公式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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