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途加保和退保的核算。
保单签发后到满期前,如果所保标的发生变化,例如:标的价值发生变化,占有性质改变,财产重新估价,企业关停并转或停工一个月以上等,都会发生保户中途要求加保或退保等情况。保户中途要求加保或退保,应由保户提出书面申请,业务部门审查同意后,签发批单,并将此批单及保户的有关单据交财会部门,财会部门审查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入账。
中途加保的保费收入核算,与投保时的保费收入一样。
中途退保或部分退保,按已保期限的长短计算退保费,并将所退保费直接冲减原来保费收入;如果企业在退保时尚有应收保费,应从所退保费中直接扣除。
两全保险的保户要求中途退保,应将保险单及储金收据交回,经审核同意后,按保险费率计算应交保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收取保费且保户储金已产生利息不计),在储金内扣除,余额退还保户。业务核算举例如下:[例 10]某公司倒闭,要求退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应退保费6400元,该公司尚欠保费3000元。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保费收入——财产综合险6 400
贷:应收保费——财产综合险3 000
银行存款3 400
[例 11]某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保户要求退保,投保时交储金100元,已投保一年零四个月,经业务部门审核同意退保,按保险费率计算,应交两年保费12元(注:已有6元上年作为应收利息处理了)。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保户储金——一家财两全险100
贷:保费收入6
应收利息6
现金88
(二)分保费收入的核算
财产保险公司除大力发展直接业务之外,还要积极开展再保险业务。我国的财产保险公司必须将其业务的20%办理法定再保险,但同时它们也会接受一些分人业务,取得分保费收入。财产保险公司应设置“分保费收入”账户,核算保险公司分入保险业务所取得的保费收入。公司发生分人保险业务时,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人保费金额,借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未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该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期末应无余额。业务核算举例如下:[例 12]保险公司收到另一保险公司编制的火险分保业务账单一张,账单中标明该公司的分入保费为 40 000元。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分保业务往来40 000
贷;分保费收入40 000
(三)追偿款收入的核算
追偿款收入是指发生灾害事故致使保险标的受损,该项损失既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又是由第三者的侵权行为所致。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索赔并取得保险赔款的同时,应将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追偿款收入在保险赔款金额以内,属于保险人所有;若追偿款收入超过保险人的赔款金额,则超过部分属于被保险人所有。保险公司应设置“追偿款收入”账户,核算向赔案事故责任人追偿到的收入。收到追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该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期末应无余额。业务核算举例如下:[例 13]某运输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经直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取得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经多方努力,追回第三者赔款 13 000元。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13 000
贷:追偿款收入——货运险13 000
二、其他业务收入核算
(一)利息收入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可以进行存款、贷款、拆借等业务,从而取得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是保险公司的重要收入之一,会计部门应加强核算。为此,保险公司应设置“贷款”、“应收利息”、“利息收入”等账户。“贷款”科目核算保险公司发放的贷款。发放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贷款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贷款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利息部分,贷记“利息收入”或“应收利息”科目。“应收利息”科目核算保险公司应收而未收到的利息。每期计算应计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实际收回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息收入”科自核算保险公司各类存、贷款的利息收入。该科目贷方记发生的利息收入,借方记期未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该科目期末无余额。业务核算举例如下:[例 14]接银行通知单,活期存款利息8 680元,已转入本公司活期存款户。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活期户8 680
贷:利息收入——活期存款8 680
[例 15]某保险公司 1月 1目贷给东风集团款项 200 000元,期限半年,月利率脉;。其会计分录如下:
贷放款项时:
借:贷款——东风集团200 000
贷:银行存款200 000
l月至5月底计算应计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东风集团1800
贷:利息收入——贷款1800
6月底东风集团归还本金和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210 800
贷:应收利息——东风集团9 000
利息收入——贷款1800
贷款——东风集团200 000
(二)投资收益核算
财产保险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进行一些对外投资,如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公司应设置“投资收益”账户,核算公司对外投资的盈亏。业务核算举例如下:[例16]保险公司出售作为短期投资的债券,取得收入12300000元(假定实际投资成本为 12000000元)。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结算产12 300 000
贷:短期投资12 000 000
投资收益300 000
(三)其他收入核算
其他收入是指除保费收入、追偿款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以外的其他业务的营业收入,如手续费收入、咨询服务收入、代勘查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代保管收入、担保收入等。为了核算和监督其他收入情况,应设置“其他收入”账户。发生其他营业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未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应按其他收入的种类设置明细账,期末应无余额。业务核算举例如下:[例 17]保险公司获得咨询费收入3 800元。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3 800
贷:其他收入——咨询收入3 800
[例 18]保险公司接受外地保险公司委托,勘查其国内货物运输险标的受损情况,并获得对方支付的勘查费4 200元。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4 200
贷;其他收入——勘查费4 200
(四)汇兑损益核算
财产保险公司都有一些外币业务,而外币业务往往会因外币兑换、汇率变动等原因导致汇兑收益或损失。为了核算和监督汇兑损益情况,应设置“汇兑损益”账户。发生汇兑收益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汇兑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营业外收入核算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债务重组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罚款收入、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接受捐赠的现金以及处置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转入等。
为了核算和监督公司营业外的各项收入,应设置“营业外收入”账户。当发生营业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清理”、“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未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水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该科目应按营业外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业务核算举例如下:[例19]某公司按规定程序将固定资产清查中盘盈的复印机 20 000元转作营业外收入。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20 000
贷:营业外收入20 000
[例 20]期末,将“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 27 000元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收入27 000
贷:本年利润27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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