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包括生产各种产品(包括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提供劳务等)、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备等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基本生产成本;
(二)辅助生产成本。
三、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属于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属于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提供的动力等直接费用,应当在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明细科目核算后,再转入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明细科目;其他间接费用先在“制造费用”科目汇集,月度终了,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产品成本。
企业发生的各项直接生产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原材料”、“应付福利费”等科目。
企业各生产车间应负担的制造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劳务和产品,月度终了,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各受益对象,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
四、企业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以及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应于月度终了,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
五、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生产的特点,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及成本计算方法。
六、需要单独核算废品损失的工业企业,可以在“基本生产成本”明细科目下设置“废品损失”明细科目,以汇集和分配基本生产车间所发生的废品损失。
废品损失包括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入库后发现的各种废品的报废损失和修复费用。
废品的报废损失,是指不可修复的废品的实际成本减去回收材料和废料价值后的净损失。废品的修复费用,是指可以修复的废品在返修过程中所发生的修理费用。应由造成废品的过失人负担的赔款,应从废品损失中减去。
经检验部门鉴定不需要返修而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其成本与合格品相同;其售价低于合格品售价所发生的损失,应在计算销售损益中体现,不作废品损失处理。
产品入库后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而损坏变质的损失,应作为管理费用处理,也不列作废品损失。
七、需要单独计算停工损失的企业,可以在“基本生产成本”明细科目下设置“停工损失”明细科目,以汇集和分配基本生产车间因停工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停工损失包括停工期内所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所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制造费用。
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应当采用待摊、预提的方法,由开工期内的生产成本负担,不作为停工损失。
八、本科目应当分别按照基本生产车间和成本核算对象(如产品的品种、类别、定单、批别、生产阶段等)设置明细账(或成本计算单,下同),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核算废品损失的企业,应在“废品损失”明细科目下再按基本生产车间分别产品品种设置账页,分别成本项目设置专栏,进行废品损失的明细核算。
核算停工损失的企业,应在“停工损失”明细科目下按基本生产车间设置账页,分别成本项目设置专栏,进行停工损失的明细核算。
九、核算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的企业,也可以单独设置“4102 废品损失”和“4103 停工损失”科目。
十、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加工完成的各项在产品的成本。在产品成本应按企业采用的成本计算方法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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