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加束折旧:
(1)经省、市以上科委审查确认并出具证书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固定资产;
(2)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3)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期比深圳市有关规定明确的折旧年限短,并在经营期满后归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固定资产。
企业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而根据本企业的特点自行决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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