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宏观经济政策的运行情况,必须以准确把握微观经济主体运行情况为基础。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分析和判断其政策效应时,必须收集多方面的信息,其中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信息尤为重要。因为此次积极财政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增发国债以加大基础设施投资,而建筑安装工作量一般占基础设施投资额的60%以上,不仅如此,建筑施工企业还是政府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政策传导机制的首要环节,其经济效益、管理水平、内部收入分配、与供应商的关系等,都会直接影响投资乘数,影响投资效率和效果。但是,目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会计信息披露及其质量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无论是从企业外部还是从内部角度看,都还不能满足决策与控制的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反映单项建筑合同损益的信息不充分
确定的会计核算对象不同,产生的核算结果也不同。建筑施工企业往往同时签订多项合同,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有的可能盈利,有的可能亏损,将这些合同单位核算或合并在一起核算,会产生不同的损益。
从国际惯例看,由于建筑产品具有单件性、生产周期长等特点,为了正确核算各项合同的损益,防止人为地操纵利润,加强合同管理,都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量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而且,企业要详细披露与合同有关的信息。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规定的披露事项:1本期确认为收入的合同收入额;2在本期用于确认合同收入的方法;3用于确定在建合同完工程度的方法;迄今发生的成本总额以及已确认的利润(扣减已确认的损失);4已收取的预收款金额;5扣留的金额;6应从客户收取并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合同总金额;7应付给客户并确认为一项负债的合同总金额;8任何或有利得、或有损失。
我国1998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借鉴了国际惯例,对建造合同核算对象和信息披露作了规范,但仍不够具体,且仅限于上市公司执行。大多数企业仍执行《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对建筑合同核算对象无明确、统一规定,企业多按项目经理部、工程处(工区)等核算,按合同核算的意识较差。信息披露方面,无论是会计报表,还是财务情况说明书,都是面上的情况多,与合同有关的信息少。其结果一是会计信息有用性低,二是加大了监督成本,审计工作难度大,甚至为提供虚假信息提供了可乘之机。比如,由于不易区分单项合同的损益,所以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管理者,都很难准确把握企业经营成果。一些企业存在大量潜亏,这些潜亏往往在分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调离后,才暴露出来,导致企业损益随人事更迭而非正常波动。
二、收入与成本的确认与披露不尽合理
由于建筑工程的开工和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配比,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总体来说,国际上有两种常用的合同收入与费用确认方法。一是完成合同法,二是完工百分比法。前者是指建筑合同全部完工或实质上已完工时才确认收入和费用;后者是指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不同国家和地区通常采用不同的方法。如在美国和我国台湾上述两种方法同时适用,会计准则规定了各自的适用条件;英国和我国香港规定只采用完工百分比法。
完工百分比法的主要思路是:在资产负债表日,首先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或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或对已完成工作的测量,确定合同完工进度,计算出完工百分比。然后,根据完工百分比计量和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计算公式是: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以前会计年度预计损失准备
完工百分比法的重要特点,一是按完工进度而不是按结算额确认合同收入,避免了结算情况对收入确认的影响;二是出于对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数量和有用性方面的考虑,在会计处理上,将收入确认和开单结算分开处理;三是强调对合同结果的可靠估计,相应规定了可靠估计的标准。总的来看,这一方法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能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关合同进度、本期业绩、结算情况、资金情况的有用信息。同时,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对未完成合同尚需的成本作出科学、合理的估计,有利于决策与控制。
我国《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当期结算额确认收入(称工程结算收入),收入是由工程价款结算决定的。相应地,将开单结算与收入确认放在一起进行会计核算,这样处理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按工程结算确认的收入与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相比存在时间上的滞后性。原因是目前我国工程价款结算行为很不规范,不正常履行合同规定的结算条款,拖延结算、压价、拖欠工程款的现象相当普遍;其次,由于工程结算收入项目不可靠,施工企业内部业绩考核须依靠其他指标。目前应用较多的是产值指标,实际操作中可靠性也不是很高,以致会计报表提供的收入信息在内部经营决策中失去应有的作用。
三、会计报表编制不规范
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汇总所属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的会计报表,不得漏编、漏报;对下属经营机构的会计报表进行汇总时,必须对内部经济往来作必要地调整。此外,无论是公司行政管理部门,还是分公司、项目经理部,都必须根据核对无误的账簿进行记录,以保证会计报表的真实性。这是确保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报表作用的关键。
报表编制,尤其是汇总会计报表的编制是目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工作的薄弱环节。其主要表现:一是漏编、漏报。这主要源于施工队伍的各种变相“挂靠”行为。为便于承接工程,一些施工队伍挂靠在具有较高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成为其分公司,这些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联系松散,遵守会计法规的自律性差,往往不能按照要求提供会计报表。更甚的是,挂靠的分公司频繁加入和离去,致使施工企业下属的分公司数量经常处于波动之中。二是会计基础工作差。这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关。许多企业对下属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实行“以包代管”,按合同收入减去收取的“管理费”(或上交利润)、代缴的税金,倒挤成本计入会计报表,缺乏基础成本核算和资金收付方面的真实、原始的会计信息,对于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不同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未完合同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已办理的结算与实际收到的资金等,划分得都不是很清楚。三是在汇总会计报表时,对冲、调整处理不规范。比如,应收、应付款项不进行对冲,虚增总资产;实行内部经济责任的,对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上缴款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不统一,不同企业的同一报表项目失去可比性等等。报表编制不规范及由此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在某种程度上对建筑市场的混乱状况和建筑领域的经济犯罪行为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目前我们对建筑施工企业运营情况的监管能力和水平还不够高,同时,也表明企业内部管理上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这不利于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也不利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必须通过改革尽快予以解决。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包括改进现行会计制度中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如建筑合同收入的确认、计量,开单结算的账务处理以及预计合同亏损的处理方法等;改革现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为建筑合同的正常履行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将《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实施范围尽快扩大到一般施工企业,以提高会计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加强对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秩序的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快建筑施工企业改革步伐,通过建立有效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使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成为企业实施有效地决策与控制、加强管理的内在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问题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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