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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的检查与考核

2004-3-24 10:56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每一位会计人员每年必须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如果未按照规定完成必要的学时,又无正当理由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将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或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警告。连续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两年未完成规定学时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不得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的评审。连续3年未参加继续教育或未完成规定学时者,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按新修《会计法》规定,需5年后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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