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法定盈余公积;
(二)任意盈余公积;
(三)法定公益金;
(四)储备基金;
(五)企业发展基金,并分别“补充流动资金”、“购建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
(六)利润归还投资。
三、企业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
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利润归还投资时,按实际归还投资的金额,借记“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润归还投资)。
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时,按派送新股计算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派送新股总数计算的金额,贷记“股本”科目,如有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用盈余公积分配股票股利或转增资本,应当于实际分配股票股利或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将储备基金用于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储备基金),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企业经批准用储备基金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用企业发展基金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企业发展基金),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企业按规定以法定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应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法定公益金),贷记本科目(任意盈余公积)。
四、按规定实行补充流动资本的国有工业企业,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补充流动资本”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补充流动资本的部分,借记“利润分配-补充流动资本”科目,贷记本科目(补充流动资本)。
五、企业应按盈余公积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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