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不能扩大化
尽管《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但这不等于说,企业的所有应收款项,即: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都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如应收票据、预付账款虽然都属于应收款项,但就不能计提坏账准备。这是因为,除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外,《企业会计制度》对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分别在这两个科目的使用说明中对此进行了具体明确,如应收票据,《企业会计制度》指出:“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待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即使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所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也只能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后,再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再加,预付账款,《企业会计制度》是这样明确的:“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全部转入其他应收款……。除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预付账款外,其他预付账款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不能片面地理解上述《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
二、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不能随意化
这方面,有三种情形应引起注意。第一种情形,有四种情况是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
①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②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③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④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二种情形是,可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因影响利润,就不全额提取。《企业会计制度》列举了三种情况可以全额提取。即:
①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
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导致债务单位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还债务的;
③逾期三年以上,尚未收回的应收款项。需要说明的是,《企业会计制度》所列举的上述情况,只是对我们会计人员所作出的操作指南,而不是硬性规定;只是一般而言的,并不表明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适用。例如,虽然债务单位破产,但并不表明所有的单位都是应收款项全部不能收回;又如,对于国家政策性补助的应收款项,通常就不应当计提坏账准备。第三种情形是,期末提取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时,不是按当期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的金额提取。为此《企业会计制度》在坏账准备科目的使用说明中,专门明确了一个计算公式,即: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因此,凡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的金额大于“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时,应按其差额提取坏账准备;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小于“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时,不仅不要提取坏账准备,而且还要按其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为零时,则应将“坏账准备”的贷方余额全部冲回。
三、计提坏账准备前所进行的会计估计方法不能简单化
众所周知,计提坏账准备前,会计人员应对当期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进行会计估计。如果进行的会计估计方法过于简单,其确定的应收款项可收回性必然与实际情况误差较大,那计提的坏账准备就不准确,从而所反映的资产质量也就不准确。事实上,有许多会计人员所进行的会计估计就是怕麻烦,其方法过于简单化,有的只考虑债务单位的财务状况,而忽略考虑债务单位的现金流量情况;有的只考虑债务单位的资信状况,而忽略考虑债务单位的财务状况、人事变化状况等;有的只考虑债务单位的现在,而忽略考虑债务单位的过去。所以,我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估计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时,应进行综合、全面的考虑。一般讲须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
①函证情况,每次函证发出后,对方是否及时、准确地回函;
②历史上应收款项回收的情况,包括回收时间和归还应收账款是否呈现周期性;
③债务单位历史上是否存在无法支付的情况;
④某一债务单位近期内是否有不良记录;
⑤债务单位目前发生的财务困难与过去已发生的财务状况是否存在类似的情形;
⑥债务单位的债务状况有否好转的可能性,包括债务单位的产品开发,现产品的销售、回款,市场需求以及资产质量状况,有否呈现出好转态势等;
⑦债务单位所处的经济、政治和法制环境;
⑧债务单位的内部控制、财务、生产、技术管理等情况,以及其他有利于判断可收回性的情况。
四、计提坏账准备后,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情况不能片面化
计提坏账准备是企业的重要会计事项之一,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可从实际执行情况看,不少企业会计人员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仅仅披露的内容是,本期提取的坏账准备总额是多少、计提比例是多少,以及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是按余额百分比法提取,还是按账龄分析法提取等等,这些披露的情况是不完整的,存在片面化的倾向。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除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本期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计提比例以及坏账的确认标准外,还应重点说明以下事项:
①本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较大的(一般计提比例超过40%以上的,下同),应单独说明计提的比例及其理由。如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有哪几项,其理由是什么,涉及哪些债务单位。这些债务单位中,涉及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的各有几个单位;涉及逾期三年以上、尚未收回应收款项的有哪几个单位,金额是多少,等等。
②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比例较大的,但在本年度又全额或部分收回的,或通过重组等其他方式收回的,应说明其原因、原估计计提比例的理由,以及原估计计提比例的合理性。
③对某些金额较大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坏账准备比例较低(一般为5%或低于5%)的理由。
④本年度实际冲销的应收款项及其理由,其中,实际冲销的关联交易产生的应收款项,也应单独披露。
⑤其他涉及计提坏账准备的事项,如企业在本期末将已改变性质的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也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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