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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2003-12-17 15:19  【 】【打印】【我要纠错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经营期间不满一年的企业,应将其应纳税所得额,按实际经营期间相当于全年的比例,换算成全年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全年税额。再就原比例,换算成实际经营期的应纳税额。营业期限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其会计处理如下:

  ①计算出应缴的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②实际上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③年末结转所得税费用

  借:本年利润-所得税

       贷: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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