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了鼓励农民退耕还林,制定了一系列的鼓励政策。在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各省、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具体贯彻补充意见中,明确赋予了粮食部门承担退耕还林的粮食供应工作。《意见》对退耕还林的粮食供应工作的有关具体政策也作了相应规定,退耕还林粮食供应业务是粮食部门的一项特殊政策业务,其有关的会计核算,目前规定不甚明确。现就粮食企业退耕还林供应业务的会计核算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供参考。
一、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的粮食来源及购货款的会计核算问题
《意见》中对粮食来源作了原则规定:退耕还休补助粮食的调运组织由省政府负责,原则上以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粮为主,必要时,可动用地方储备粮或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粮源缺口较大时,由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上述原则规定,可以看出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的粮源主要是购销企业现有商品粮、地方储备粮、中央储备粮等。为正确反映退耕还林粮食供应业务,准确核算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来源,应将退耕还林的这部分粮食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原商品粮、地方储备粮、中央储备粮库存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核算并反映。同时,这部分粮食的银行借款按其分离出来的退耕还林粮食库存成本金额,相应从原商品粮、地方储备粮、中央储备粮的银行借款中分离出来进行核算并单独反映。因此,应在“政策性粮油”科目中增设“退耕还林粮食”明细科目并按粮食的品种、性质进行明细核算。在“长期借款”科目中增设“退耕还林粮食借款”明细科目并进行明细核算。其会计处理如下:
(一)根据有关规定将退耕还林的粮食从原商品粮、地方储备粮、中央储备粮库存中分离出来时,借记“政策性粮油-退耕还林粮食-××品种-××性质”科目,贷记“政策性粮油-商品周转粮”(或“地方储备粮”、“中央储备粮”)科目。
(二)根据有关规定将退耕还林粮食的银行借款按其分离出来的退耕还林粮食库存成本全额从原商品粮、地方储备粮、中央储备粮的银行借款中分离出来时,借记“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商品周转粮借款”(或“地方储备粮借款”、“中央储备粮借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退耕还林粮食借款”科目。
二、粮食购销企业实际按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标准将粮食供应给农民的会计核算
目前,有些粮食购销企业对实际按退耕还林供应标准将粮食供应给农民时,借记“应收补贴款-退耕还林粮食补贴”科目和“应收补贴款-退耕还林粮食运费补贴”科目,贷记“补贴收入-退耕还林粮食补贴收入”科目;同时按粮食的历史成本,借记“政策性粮油销售成本-退耕还林供应成本”科目,贷记“政策性粮油-退耕还林粮食”科目。这一会计处理,似乎可以满足现行粮食企业会计报表中的“中央财政补贴明细”表和“地方财政补贴明细表”的需要,但笔者认为这一会计处理值得商榷,一是“政策性粮油销售成本”科目与之相配比的“政策性粮油销售收入”科目没有反映,形成收入与成本不配比,导致企业本应为政策性销售毛利,相反成为政策性销售毛亏;二是通过“补贴收入”科目反映企业的实际销售收入,没有体现国家实行退耕还林政策是对农民鼓励政策的实质,相反表现为国家对粮食企业的一种优惠补贴政策。因此,建议采用以下会计处理方法,正确反映国家实行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政策的实质:
(一)粮食购销企业按规定的补助标准将粮食供应给农民时,企业应作粮食销售处理,其会计处理是,借记“应收账款-退耕还林粮食销售款”科目,贷记“政策性粮食销售收入-退耕还林粮食销售收入-××品种”科目;同时,借记“政策性粮食销售成本-退耕还林粮食销售成本-××品种”科目,贷记“政策性粮油-退耕还林粮食-××品种”科目,贷记“政策性粮油-退耕还林粮食-××品种”科目。
(二)根据有关规定标准应收退耕还林粮食运费补贴的,借记“应收补贴款-应收退耕还林粮食运费补贴”科目,贷记“补贴收入-退耕还林粮食运费补贴收入”科目。
(三)收到财政部门转来退耕还林粮食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退耕还林粮食销售款”科目;同时归还相应的银行借款,借记“长期借款-退耕还林粮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收到财政部门转来退耕还林粮食运费补贴款时,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应收退耕还林粮食运费补贴”科目。
三、会计报表列示退耕还林粮食供应业务经过上述会计核算后,“中央财政补贴明细表”不再反映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情况,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上列示粮食购销企业供应退耕还林补助粮食销售货款应收、已收、未收情况。退耕还林粮食运费补贴情况在“地方财政补贴明细表”进行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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