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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0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10-28 15:37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6年在宁部、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0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一)公共知识:《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改革动态(包括新准则发布的意义、与旧准则的主要区别、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主要区别);

  (二)上市公司:新企业会计准则等;

  (三)一般企业:《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与协调》、《企业全国预算编制与绩效评价》等;

  (四)行政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改制政策及账务处理》、《社保基金管理政策及账务处理》等;

  (五)无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参照一般企业单位学习。

  二、培训时间从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

  三、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可通过下列形式安排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1.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研修班;

  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3.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4.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5.单位组织的学习和考核的自学;

  6.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7.其它形式的继续教育。

  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五、会计人员应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按规定完成年度学习任务。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应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六、各部门各单位应鼓励和支持会计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七、任何机构、任何人不得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强制组织培训,或组织以盈利为目的的培训,不得以培训名义变相公费旅游。不得强行推销各种培训教材以达到收受好处费或发行费等名义的商业贿赂。培训收费必须报经物价部门批准并公示,严禁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严禁假借财政部门名义强行组织培训、推销教材,进行乱收费。

  八、各单位在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有什么问题请与市财政局联系(联系电话:8363879,8885692)

  盐城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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