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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0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2006-12-28 11:1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区、县(市)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主管部门及培训单位: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会计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现对全市200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继续教育的范围

  持有哈尔滨市财政局2006年12月31日前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时间

  2006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从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结束。

  三、继续教育内容

  (一)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二)行业会计制度;(三)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涉及的会计制度调整及核算;(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软件;(五)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六)报经市财政局备案的其他内容。

  四、继续教育的组织

  按照《哈尔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管理制度》的规定,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可根据自身需要,自行选择培训单位和内容。培训单位免费发放IC卡,通过IC卡记录培训情况。

  五、继续教育教材

  2006年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由市财政局统一征订,培训单位应采用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六、有关要求

  (一)今年财政部出台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财政部门要通过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重点、有步骤的开展新准则的培训,争取用三年的时间完成培训工作,使会计人员能够准确的把握各项准则及具体操作方法,保证准则的顺利实施。

  (二)各培训单位应于2006年11月20日前将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师资人员等情况报市财政局。在培训班开班前应将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上课时间、考试时间、3套以上模拟考试试题报市财政局。

  承担会计准则授课的人员应参加国家会计学院或各级财政部门举办的新会计准则培训班的培训。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行考试制度(闭卷),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面授达到24学时准予参加考试。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前培训班、注册会计师考前培训班的免继续教育的人员由培训单位统一组织报名,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考试合格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

  应参加考试的缺考、未通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的人员由培训单位统一报名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未通过的人员应重新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免试。

  (四)各培训单位应及时登录考试成绩,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打印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数据。

  (五)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在本区、县(市)备案的培训单位的违规行为和各种非法办班应及时予以查处,确保培训质量。

  (六)财政部门对单位聘用(任用)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