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检查登记的通知
陕财办会[2006]42号
各有关社会培训机构:
在对培训机构日常管理中,发现部分培训机构存在夸大宣传,误导学员,忽视质量,弄虚作假,恶意竞争等问题,严重损害会计人员利益,扰乱会计管理机构对会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为了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会计培训市场秩序,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维护会计人员利益,决定对省级管理的培训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和检查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在省财政厅会计管理机关备案的社会培训机构。
二、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通过自查自纠,检查验收两个阶段,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至8月31日止,对备案的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登记。
三、培训机构对照检查标准
(一)依法设立培训机构,具备相应的办学资格。合法经营,通过年度资格检查。
(二)具备培训办学条件,有固定的办公和教学场所。办公场所整洁,教学管理办法、服务规程、业务规范、培训内容学时及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电话等显著公示。教学场地宽畅明亮,具备相应的培训设施,培训环境安全卫生。
(三)具备相对稳定合格的培训师资队伍,对授课教师有完善的授课质量测评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由副教授以上(或专业能力突出的讲师)职称、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高级会计师职称条件之一者担任师资。
(四)有完善的培训质量控制办法,教学管理合理、有序、科学,满足管理机关信息化要求,无夸大宣传、误导学员,损害学员利益的行为。
(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从业资格管理、专业技术考试、继续教育管理的相关规章、规定,服从会计管理机构管理,诚信办学,自觉接受社会和学员监督。
四、书面检查报送内容
(一)各培训机构的资质证明(社会办学力量许可证,省级教育、劳动部门公示的年检登记合格证明等);
(二)各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证明(自有房产证明、租房合同等);
(三)任用师资相关资格证明,提供聘用教师职称、职务、年龄、工作单位等;
(四)各办学机构的基本情况表;
(五)教学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包括学员管理、教师聘用考核、教学质量控制等管理办法;
(六)上半年的培训机构对外广告、宣传印刷品。
(七)各办学机构2005年开展会计继续教育的工作总结,2005年各培训科目培训的合格人数统计表。
以上上报资料要求装订在册,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要求附电子版。各种证明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
五.登记处理
对检查合格的培训机构重新备案登记,发给检查合格通知,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对检查不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将取消其会计培训资格。
联系人:陕西省财政厅会计处 杨建国
联系电话:(029)87611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