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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0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9-26 10:45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做好200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财会[2006]15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做好200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培训质量,按照《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06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形式及时间安排

  为适应会计人员实际需要,方便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大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采取集中培训与业务主管单位自行组织培训相结合,以集中培训为主、多渠道、多形式的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调动单位和会计人员参加学习的积极性,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实效。

  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安排从2006年10月8日开始,至12月10日结束。培训学时为24课时,收费按照鲁价发[2002]246号文件规定,每人每学时按3元人民币收取培训费共计72元。

  二、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做好继续教育工作是提高会计队伍素质,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强化会计监督的有效途径,是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当前构建反商业贿赂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鉴于我市部分单位会计基础较薄弱、会计人员流动性大等原因,市会计学会组织部分专家、教授和实践工作者编写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辅导讲义,主要内容包括会计基础规范化、内部控制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以及涉税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等5个方面。各县(市)区可依照按需施教原则,合理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单位预算编制及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等内容,并有针对性地确定学习重点。对培训内容有特别要求的部门、行业,也可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上市公司、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应将《企业会计准则》作为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机关事业单位应把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有关内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作为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三、加强继续教育培训点的管理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承担今年继续教育任务的培训机构,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进行评估、确认符合承办条件并予以登记、公告后,方可开展培训业务。

  (一)开展经常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向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并填报《济南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申请表》(附件1),于9月25日前向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办理登记手续。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10月10日前将登记的培训机构名单上报市财政局会计处统一办理公告手续。

  (二)业务或行业主管单位自行举办本系统内人员培训班,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将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组织形式、拟聘请授课教师情况、参加学习会计人员名单等申请材料于培训开始前10日内报经主管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核准后组织实施。

  四、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一)总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各部门、单位的总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可参加经省财政厅批准备案或济南市统一组织的总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后携带继续教育证明到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进行继续教育注册登记。未参加培训的总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应参加本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二)初、中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经济南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评估、登记、公告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承担。

  (三)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1、年度内完成一项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组织认可的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一篇会计类学术论文。

  2、通过本年度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或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考试中任何一个科目。

  3、正在大中专院校或职业教育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财务管理、注册会计师、审计等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4、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计知识比赛并获得名次。

  具备以上四条之一的,经同级财政主管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查同意,视同完成本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四)对特困家庭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会计人员,持特困证或低保证、身份证,经同级财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费接受培训。

  (五)继续教育注册登记。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结业时,须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结业测试,测试卷由财政部门提供,培训机构负责实施。测试方式为开卷,时间50分钟。对经继续教育测试合格的会计人员应按《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继续教育注册登记。登记时,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上报的培训班总结、考勤记录、考试成绩、教学讲义以及对其他形式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提供的证明等认真进行审查,保证会计人员依法接受继续教育。持证会计人员无故不参加培训的,财政部门将予以公告。

  五、几点要求

  (一)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把宣传、贯彻落实《暂行办法》作为加强继续教育管理的重要任务,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及时将培训要求、内容、时间、培训点向社会公布,为会计人员及时迅速了解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并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抓好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登记、公告和授课教师的登记管理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质量,为会计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二)参加继续教育是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各单位、各部门要大力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妨碍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三)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每期培训班要在开班前10天,将培训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培训日程安排,以及培训班总结、学习效果自评情况于培训班结束7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在开班时将《学员反馈意见表》发放到每个学员,由学员直接寄送主管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继续教育辅导讲义由各培训机构代售,学员可自愿购买。对会计人员举报有违规行为的培训点,由财政部门查实后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五)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将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总结于12月10日前报市财政局会计处。

  市财政局会计处继续教育监督举报电话:86059630 87922171 电子邮箱:sczjkjc@jinan.gov.cn

  附件:

  1、济南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申请表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

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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