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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2008-10-6 9:38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财会[2008]12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湘财会[2008]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及注意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所有持有我市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证持证人员)。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2008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共财政理论;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

  (三)新《企业财务通则》、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四)政府会计以及会计法律法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等相关内容。

  三、培训时间、地点

  2008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8月底前结束。市、区属单位参加培训的人员可到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420号中华会计函授学校长沙分校培训中心(华升大厦4楼)报名参加培训(联系电话:5230196)。各县(市)所属单位及中央、省直驻县(市)单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可到所在县(市)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承办单位报名参加培训。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培训时间的计算培训时间的计算以实际教学时间为准。

  四、培训组织管理

  (一)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属地管理原则,市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培训管理工作,同时具体负责市本级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事项。各县(市)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培训管理工作。各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考虑到区级财政实际情况仍由市局负责,区级财政部门协调配合。在省内发生调转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由转入地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二)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管理,尤其要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切实防止走过场,确保培训质量。

  (三)各单位可组织集体报名或个人报名。培训承办单位可根据学员实际情况,结合各单位行业特点,按需施教,合理安排编班学习。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承办单位应聘请经过省厅师资培训的老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工作,并将培训总结材料及相关数据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凭此记入《湖南省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上予以登记,并以此作为其他工作的考核依据。

  (五)各县(市)区和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地、本部门、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加强培训管理,为持证人员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供必要条件和时间,切实增强会计人员的知识与技能,提高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和创新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点的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培训中的各种问题,确保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完成。

二00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