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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关于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2008-2-19 16:5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中、省驻连各单位,各企业(企业集团)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为做好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以及《大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大财会[2007]27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凡在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2008年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可不参加2008年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面授培训不得少于24小时(三天)。

  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大力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方便。

  二、继续教育组织实施部门

  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实施,政策咨询电话:82185599  82185589.

  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以下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1.市财政局负责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培训报名地点定在大连市会计服务中心(大连市中山区白玉街20号)。

  2.各区市县(不含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3.中、省在连单位、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企业集团)负责所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三、继续教育重点内容

  1.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2.新企业所得税法。

  3.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单位预算编制及部门预算。

  4.《会计法》等会计法律法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5、《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各继续教育实施部门应依照按需施教原则,有针对性地确定各行业、各层次培训班的学习重点。如对上市公司、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的会计人员,应将《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作为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应把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等作为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四、报名联系方式

  1.市财政局(大连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82655837  82801161

  2.区市县财政部门:

  旅顺口区财政局86628367

  开发区财政局87922935

  金州区财政局87694734

  保税区财政局87319957

  普兰店市财政局83123840

  瓦房店市财政局85613071

  庄河市财政局89814557

  长海县财政局89883602

  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财政局85283748

  3、各主管部门:由各主管部门自定。

  五、其他

  1.各继续教育实施部门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认真制订、报送培训计划,保证培训质量,自觉接受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区市县财政部门和市会计服务中心须按季或按月及时报送培训计划,其他单位须提前一周报送培训计划。培训教材、培训师资须执行市财政局统一要求,有特殊需要的,需提前申请商定。

  2.未参加2007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须在2008年8月底前补齐,以后不予办理。

  3.办理继续教育抵免的时间为每年12月1日—12月29日(公休日除外),地点:大连市财政局会计处(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617房间)。

  2007年度符合抵免条件但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的,可在2008年3月3日—7日到市财政局会计处补办,以后年度将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办理,过期不予补办。

  4.未能完成上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须在补齐后方能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和评审,办理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信息变更、注册登记,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一项重要途径,希望全市广大会计人员积极接受继续教育,以提高业务素质,更好地完成会计工作职责。

大连市财政局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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