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运输、商品流通、劳动服务,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所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我国自1994年新税制改革后,取消了按企业所有制形式设置的所得税的办法,废止原有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的办法,废止原有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寮行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由此,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件》,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33%的比例税率。待条件成熟后,再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与税率的乘积数额。计算庆纳所得税时,先庆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包括:(1)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劳务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2)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销售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3)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额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 的利息支出、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难予扣除。(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这里的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 浮动工资,种类补贴、津贴、资金等。(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纳税人提取的上述3项经费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条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资本性支出;无形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各项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缴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
纳税 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超过5年的,以税后所得弥补。
由于会计与税收对纳税所得或损益的计算目的不同,对收入、费用、利润、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确认与计量方法京不同。所以,按照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以南一企业在同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往往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主要是指一个时期的纳税所得与税前会计利润之间差距,在本期发生,并不能在以后多期转回,这是由于会计与税收在计算其收益或所得时所确认的收支口径不同所造成的;时间性差异是指一个时期的纳税所得和税前会计利润之间的差额,会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转回,这是由于某些收入、费用项目虽然在确认的时间上不一致,但是在计算口径上是一致的,所以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步取得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