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交付产品或提供劳务以后,收到货款时确认的一种方法。在某些情况下,收入的最终实现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或难以可靠地估计与收入相关的费用,这时以采用此法确认商品或劳务收入为宜。一般收款法下,即现销,这是绝大多数零售企业所采用的销售方式。但有些产品,为了促销,则采用分期付款的销售方式。以下是分期付款销售的几种不同的核算方法。
逐步确认法随着收到的分期货款,逐步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并按收入与成本之比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1)发出商品时: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贷记产成品;
(2)收到第一批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产品销售收入;
(3)同时,按收入与成本之比结转已货款产品成本:借记产品销售成本,贷记产成本;
以后各期会计处理同(2)(3)。
成本回收法只有在收回全部分期销售的产品成本以后,所收货款才能确认为产品的销售收入(毛利)。
(1)发出商品时首先登记销售: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产品销售收入;
同时结转销售收入及成本,并将毛昨递延:借记产品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成本及产品销售递延毛利;
(2)收到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
如果收到的货款补偿成本有余,则将超出成本部分:借记产品销售递延毛利,贷记产品销售销售毛利;
以后各期会计处理同(2)。
一次确认法按交付货品作类确认产品销售收入的时点。
(1)发出商品时,确认全部销售收入并结转全部成本:借记分期应收销货款,贷记产品销售收入;记产品销售成本,贷记产成品;
(2)以后各项收到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分期应收销货款。
最后确认法在收齐货款后确认产品销售收入的一种办法。
(1)发出商品时: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贷记产成本;
(2)每期收到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已收分期付款销货款;
(3)货款收齐时:借记已收分期付款销货款,贷记产品销售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产品销售成本,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在上述4种分期付款销售核算方法中,第一种方法最符合收入实现原则,同时也是在实务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方法。成本回收法是在美国运用的一种方法,只当销售货款的可回收性(Colleclibility)难以合理的预计时,才能采用。譬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APB)等10号意见书允许出售方在“缺乏预计可收回性的合理基础”时,采用成本回收法确认销售收入及其利润①。同样地,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关于特许经营费的第45号财务会计准则②以及关于不动产的第66号财务会计准则中③,也要求出售方在销售货款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时采用此法。与第一种方法相比,成本回收法更为稳健。第三种方法与第四种方法是分期付款销售收入确认的两个特例,在实务中一般很少使用。
注:
①APB Opinion No.10“Omnibus Opinion-1966”,Par.12,AICPA,1969.
②SFAC No.45,“Accounting for Franchise Fee Revenue”,Par.6,FAS
③SFAC No.66,“Accounting for Sales of Real Estate”,Pars62-63,FASB,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