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实务操作>初当会计>会计基础> 正文

不合并子公司(unconsolidated subsidiaries)

2002-4-2 14:27  【 】【打印】【我要纠错
    因不符合规定条件而其个别会计报表未被母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企业集团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一般条件是母公司拥有50%以上子公司的控制权,但并非所有的子公司都要被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

  我国财政部在1995年颁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规定,在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下列子公司可以不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内:(1)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2)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清理整顿的子公司;(3)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4)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5)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6)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出于重要性原则的考虑,1996年财政部又在《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当某一子公司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额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得也的比率均为10%以下时,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当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它们的合计数达到或超过10%的资产标准、销售收入标准及利润标准时,应重新确定其中一定或几家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以保证合并会计报表能够反映至少90%的企业集团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

  在美国,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子公司,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1)被母公司暂时控制的子公司,如母公司为了转售而购进的子公司以及母公司在近期内打算出售了的子公司。(2)经营方针主要受政府控制的子公司。(3)因为亏损或破产而在法院管辖下正在进行重整和清算的子公司。(4)在生产经营或资金转移上,受到在国政府法令严格管制的国外子公司。

  对于不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我国规定,应作为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附表。美国还规定,若母公司对不合并子公司的经营政策和财务政策没有影响力,应改按成本法处理长期股权投资,而不宜采用权益法。
发表评论/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