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名义货币资本保全。利润的确定以最初投入资本的货币金额得到保全为前提,只有超过最初投入资本的货币金额的部分,才是利润。
名义货币保全是财务资本保全一种。在这种概念下,利润是投入名义货币资本在该时期的增量。因此,超过名义货币增长的资产价格增加额作为资本保全数。例如,某企业19×3年1月1日以发行3 000元股票并投入100个单位的存货为资本开业。19×3年出售了60个单位的产品,获得销售收入3 600元。19×3年1月1日的一般物价指数为100,每单位存货的投入成本为30元,19×3年12月31日的一般物价水准为110元,每单位存货的现行(重置)成本为45元。则按照名义货币资本保全概念,假定采用原始成本计量属性,该公司19×3年的利润为该年的存货销售收入3 600元,减去取得该存货当时投入的名义货币量1 800元(30×60),等于1 800元(3 600-1 800)。假定采用重置成本计量属性,该公司19×3年的利润为该年的存货销售收3 600元,减去取得该存货现在投入的名义货币量2 700元(45×60),等于900元(3 600-2 700)。在计算19×3年利润时,不考虑一般物价水准的变动,即由100上涨为110。
名义货币资本保全的最大特点是资本保全采用名义货币计量单位。其主要优点是资本的名义货币数量由当初经济业务发生时决定的,具有较大的客观性和可核性。在物价稳定不变的情况下以名义货币作为计量单位,可以合理地计量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全企业资本。但在物价持续变动的情况下,由于货币计量单位本身的价值也在不断的变动,因此,名义货币计量单位就不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出合理的计量,造成的结果,要么是资本保全不足,要第是资本保全过头。为了反映和消除物价变动对货币计量单位价值量的影响,更好的保全企业资本,人们设计了以相同购买力的货币为会计计量单位的一般购买力保全的概念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