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或分支机构发生的应由总部与分支机构共同负担的费用,在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分配。
在总部与分支机构经营活动中,有时总部或分支机构发生的有些费用由总部与分支机构共同承担,如总部支付的或发生的保险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广告费以及由总部统一核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其中每一项费用,均可能有一部分是用于总部的,也有一部分是用于分支机构的。再如分支机构支付的广告费,通常对分支机构本身及总部的销售都产生效果,属于共同费用。
共同费用分配的目的,主要在于使分支机构单独编制的利润表能如实反映经营活动的全貌,便于总部正确衡量分支机构的经营绩效。有些企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总部本身不再从事销售活动,而仅从事组织、控制和管理各分支机构的活动,这样,总部发生的各项费用,几乎都要分摊给各分支机构。
共是费用的分配方式,通常可以采用由总部或分支机构按一定的方法将共同费用分配后,向对方开具借项通知对方。
有些企业为了管理上的某种需要和保密起见,对于有些应由分支机构负担的费用,总部并不直接开具借项通知单通知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负但,如总部支付给分支机构经理的津贴等。这些费用通常要等总疗收到分支机构利润表后,由部部对分支机构的利润进行调整,使分支机构的利润真正反映其实际的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