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分次清算相对。应将全部资产变卖,并收回债权,偿付了债务之后,将剩余资产按资本比例一次分配给合伙人的清算方法。此法要求所有资产在分配给合伙人之前变现,从而避免了过早分配所引起的超额分配的可能性。
合伙企业变现资产和清理债权债务,可能发生损益;清算过程也会发生各种清算费用,需要设置“清算损益”账户加以反映。清算结束后,“清算损益”余额按比例(一般采用合伙协议规定的合伙人分享损益的比例)转入各各伙人的有关权益账户。合伙企业变卖资产,收回债权得到的现金,用于支付清算费用、债权人债权后仍有余额的,可以按权益比例分配综给各合伙人。合伙企业如果有完全清偿能力,支付给各合伙人的现金应该和调整后各合伙人的权益账户余额一致。
合伙企业清算时已资不抵债,合伙企业资产应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如有不足,则需合伙人用个人资产来抵偿。合伙人的个人资产应当先偿还个人债务,然后偿付给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合伙企业有完全清偿能力,而个别合伙人资本账户在清算过程中出现红字时,应由其个人财产补足。若个人财产不足,资本红字应作为已实现损失,由其他合伙人按损益比例分摊,其他合伙人对资本出现红字的合伙人有追索权。如果资本出现红字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拥有债权,抵消规则要求债权和资本红字相抵。在抵消规则下,尽管合伙人的债权要比合伙人的合伙权益有优先清偿权,但是资本出现红字的合伙人的债权不予支付,而用于和资本红字相抵,相抵后有余额可以可以支付。是否运用抵消规则,对于有完全清偿能力的合伙人来说,并无影响。然而,抵消规则对于没有完全清偿能力的合伙人来说,就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为个人债权人对合伙人的个人资产有优先清偿权,如果合伙人债权直接支付给合伙人,他就会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而在抵消规则下,这部分债权人应用于偿付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协议中应说明是否运用抵消规则,若合伙协议中没有说明,一般认为抵消规则不再适用。
一次总付清算的缺陷在于,合伙企业必须将全部资产变现后才能进行分配,这可能导致了资金的闲置,而合伙人却急需资金投入有有利可图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