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确认经营收入的一种特殊方法。将企业最初收取的款项(包括利息)均视为企业房地产成本的回收,在成本回收完毕之后,收取的款项才确认为经营收入或利息收入的方法。
在此法下,销售发生时,一方借记应收账款,贷记有关房地产,两者的差额贷记递延毛利。以后各期成本尚未回收时,收到账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账款和递延收入转为已实现收入。
在采用成本回收法后,倘若使用完全方兴未艾计法或其他方法的条件已得到满足,可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若变更为按完全应计法处理,那么以前累积的递延收入和递延毛利均应转为变更年度的收入和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