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企业在收购其他企业时所花的投资成本与所取得的被并企业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2)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份额相抵消后的差额。它通常包括两部分内容:(1)购买企业(或母公司)投资成本与被并企业(或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即商誉或负商誉。(2)被并企业(或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被并企业(或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差额。我国财政部于1995年2月印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规定,合并价差“也包括企业集团内部债券投资数额与内部应付债券数额相互抵消发生的差额”。
在吸收合并和创立合并下,合并价差已分摊到被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和商誉(或负商誉),不再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出现在资产负债表。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控股合并下),对合并价差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方法:(1)将合并价差分解为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及商誉(或负商誉)两部分,并将商誉或负商誉在有效年限内分期摊销,转入合并利润表,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则按资产的使用年限或负债的存续期加以摊销,调整有关费用或成本。这种处理方法所编制的合并报表能较为正确地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合并价差的摊销较为繁琐。目前,美国等一些国家规定采用这一处理方法。(2)合并价差并不分解为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和商誉(或负商誉)两个部分,也不需加以摊销,而是以一个总数列入合并资产负债表。如我国财政部天1995年2月印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相抵消,抵消时发生的合并价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合并价差’项目在长期投资项目中单独反映(为贷方余额时以负数反映)”。此法处理简单,但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够正确,尤其在合并价差较大时,合并净利润和资产均被虚计,甚至在被并资产均已消失的情况下,仍列示合并价差,显然不够合理。从理论上说,还可以有第三种处理方法,即不将合并价差分解为两个部分,仍以一个项目列示,但需在一定期限内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