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笔交易观相对,将外币计价的商品或劳务的购销业务与其他以后发生的外币性债权、债务的结算业务视作两笔相互独立的业务,对于债权、全力结算时产生的汇兑损益,不再调整原来的销售收入或采购成本等账户,而单独设置汇兑损益账户予以反映。
采用两笔交易观,企业商品或劳务的购销业务与其债权、债务结算业务是相互独立的,发生在汇兑损益,要单独通过汇兑损益账户记账归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1981年12月公布的第52号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83年3月公布的第21号准则都建议采用两笔交易观,我国会计制度也规定采用两笔交易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