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重估法(revaluation)。与红利法相对。处理合伙企业所有权变更的一种会计方法。在新合伙人入伙或原合伙人退伙时,在账上确认商誉,合伙企业的资产按公允价值反映的方法。新合伙人的入伙和原合伙组织解散。此法强调合伙企业所有权结构变更在法律上的重要性。从法律观点看,新合伙人人入伙或原合伙人退伙导致原合伙企业的解散,并创造出机关报的合伙企业,既然如此,转移到新合伙企业所以得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原合伙企业或新合伙所创造的商誉,均应确认入账。
在合伙人退伙时,歙 米企业应重新评估原合伙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并调整各合伙人资本,合伙企业支付额超过该合伙人原投资额的部分也应确认为商誉。若仅确认这一部分的商誉,则称为部分商誉法;若将合伙企业支付额减去退伙人的资本的差额,推算整个合伙企业所蕴含的商誉,然后在账上加以确认,则是全部商誉法。
商誉法确认了新合伙人入伙或退伙这一事项所隐含的商誉,与红利法相比,这种处理会使合伙企业以后年度利润下降,因为商誉在一定期限内需予以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