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的一个分支领域。反映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一整套会计原理、程序和方法。涉及到所得税的性质、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异的处理、所得税的跨期分摊、营业亏损抵免的处理及期内所得税分摊等问题。
所得税 所得税是国家以政治权利机构的身份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捐,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企业应纳所得税以税法的规定为依据、根据应纳税所得来自企业财务会计的记录,而会计记录是以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所依据,公允揭示的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纳税时要将会计上的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税利润(应纳税所得)。我国企业所得税具有如下特点:(1)征税多少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2)以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为征税标准。企业所得税具有“多得多征,少得少征,无得不征”的内在均衡机制。(3)所得税的计征及时均衡。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使所得税收入及时均衡入库,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三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其他有经营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企业的每一纳税年度内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企业所得税率采用33%的比例税率,普遍适用于设在我国境内的一切内资企业。
所得税的性质 过去我国会计上一向视所得税为利润分配,自1994年1月1日起,已将所得税视为利润分配,自1994年1月1日起,已将所得税视为一项费用。从宏观角度而言,大气层得税的调节职能,着眼于调节国家、企业观角度而言,所得税的调节职能,着眼于调节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使资源优化配置。但从微观看,会计企业的受益人来划分费用与利润分配。所谓受益人,指企业最后风险的承担者或报酬的享受者,即企业所得者。凡是分配给受益人的即为利润分配,支付给受益人以外的均为费用。任何经济性质、任何组织形式的企业,其所得税支出与利息支出一样,均不是由受益人享受,故应视为企业的一项费用。对所得税性质的这一认识,主要体了业主权论的影响。所得税费用虽然在申报纳税时不能作为费用扣除,但不能当作费用扣除的项目并不是利润分配。例如,业务招待费超过限额部分,在计算应税利润时即被剔除,但从财务会计角度看,仍然是费用,而不是利润分配项目。
税前会计利润(accounting income)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所确认的收入与费用的差额,而应税利润(taxable income)则是根据税法规定所确认的收入总额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即可扣除的费用)的差额,又称为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应纳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我国国有企业自利改税后缴纳所得税,同时,应税利润基本上与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一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会计和税收体制也进行了配套改革,应税利润与税前会计利润相分离已势在必行,1994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件》的颁布,标志着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可以分离。
财务会计与税法规定由于目的不同,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难以一致,也不能强求一致。财务会计根据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及收入实现原则确定利润总额,其目的在于公允、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而税法规定根据国家政治权力的需要,依据“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来确定应税利润,其目的在于保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财政收入。基于财务会计与税法规定的目的不同,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两者之间产生了差异,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1)永久性差异;(2)暂性差异;(3)弥补亏损引起的差异。一般而言,会计处理以《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成果,最终表现为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纳税时,再根据税法规定作账外调整,以计算出正确的应税利润,编制一张符合税法规定的所得税申报表。